近三年來,人大、黨政機關、政協及相關監督部門對阜寧法院采用質詢、建議、催促、督辦、要求改正等方式進行監督的案件共有21人次17件案件,其中2005年有5人次5件案件;20067人次6件案件;2007年有9人次6件案件。17件案件中執行案件11件,占64.71%,審理案件6件,占35.29%

一、監督的特點及成因

1、呈逐年增加趨勢。這一現象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監督機制不斷完善、逐步健全,司法公信度的持續提高;其二是當事人法制意識逐年加強,對法院的工作只要認為是不滿意的地方,敢于提出異議,敢于用信訪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三是法院主動接受監督,不斷拓展接受監督的各種渠道;其四是由于當事人、監督機關對法律理解的差異以及法官宣傳、釋明不到位而形成的。

2、執行案件是重點。執行難、執行周期長的問題始終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近三年被關注、被監督的案件,執行案件占了64.71%的比例,當事人對生效的裁判文書執行不到位反響強烈。賠了訴訟費,貼進了執行費,幾經周折,到頭仍是白條一張。或是案件得不到完全執行,也覺得不理解。加之個別法官在執行過程中,言行不規范,或者有廉潔的行為,而引起投訴的,也受到監督機關的關注。

3、監督案件呈多樣化。以前絕大多數是執行案件,而現在各類案件均受到廣泛的監督 。據統計:在2007年度被相關機關監督的案件中,有案件的受理、程序方面、庭審的公正性各一件。這說明法院的工作受到關注的不僅是訴訟結果,也注重了訴訟過程。

4、監督機關呈多家化。原基本上是人大一家監督,現擴展到政法委員會、紀委等機關均關注法院的案件,從統計的數據看出,政法委監督、質詢的案件增加較快,多人次關注同一案件的比例不斷提高。

5、涉及監督人員利益的個案占一定的比例。從被關注、監督所涉及的當事人來看,有相當一部分是和關注代表有某種聯系,甚至是代表本身或者是代表的親屬案件。

二、對監督工作的思考

1、應規范統計數據。由于人大及相關監督部門對案件的監督是多形式、多渠道的,向不同的部門反饋,較為散雜。加之此前每年監督的案件并不多,故在收集統計數據上不全,出現匯總不準。應明確專人負責人大涉法議案和交辦案件的督辦工作,對人大提出的涉法議案和相關部門監督的案件,應逐案登記造冊,慎重研究,迅速辦理,及時回復,切實做到件件有落實,案案有回音。

2、加大邀請視察的人次。凡是具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群體訴訟、人大代表關注的重大案件,均應邀請人大代表及相關監督機關進行旁聽。主動通報工作計劃、落實措施,以此增進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院工作和具體案情的了解,爭取他們協助法院做好相關的解釋工作。

3、深入鄉鎮,征求建議。主動走訪基層人大代表及相關部門,征求對法院審執工作、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將了解到的群眾困難和反映的問題,通過收集、整理匯總,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分析研究,逐件解決。

4、拓寬代表的知情范圍。在相關監督機關中,聘請一定數量的執法監督員,將開庭排期表寄送給部分代表及執法執紀特邀監督員,請他們自行選擇案件參與旁聽。既可以加強人大對法院和法官的法律監督,也可以推進法院司法的規范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