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原告鄭某與被告呂某均系再婚,雙方于20059月經人介紹相識,200612月登記結婚,婚后一度時期夫妻感情較好,后因被告懷疑原告與其他女性交往過于密切,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起訴到法院。

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和睦直接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而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由于雙方不能處理好家庭事務,導致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只要雙方珍惜以往的感情,加強交流,共同安排好家庭事務,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