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人虛構拆遷轉包工程 騙取保證金被判徒刑
作者:季燕 發布時間:2008-03-03 瀏覽次數:1094
本網宿遷訊:日前,宿遷中院二審審結一起合同詐騙案。原審被告人謝有寶以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其尚未被追繳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后退賠給本案相應被害人。
原審判決認定,海南國際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宿遷龍海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長龍于2004年7月以來,伙同其聘用被告人謝有寶等人,在實際沒有取得工程情況下,先后對外謊稱其公司承包了宿遷市宿豫區泰山路至金沙江路
上訴人謝有寶提出上訴稱:1、沒有伙同王長龍詐騙。2、供述筆錄是辦案人員刑訊逼供所致。3、在本案中沒有非法所得。原判量刑過重。
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謝有寶參與合同詐騙6起,騙取阜南縣房屋拆遷安置公司王廣彬人民幣2萬元,騙取胥志寶、周濤人民幣20萬元,騙取上海科發建筑裝潢公司楊建良、朱文明人民幣5萬元,騙取黃雄文人民幣2萬元,騙取熊術成人民幣5萬元,騙取林文、曾桃紅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清楚,且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均經原審人民法院庭審質證、認證,各證據均具有證明效力。謝有寶的上訴理由均被相關證據否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謝有寶伙同王長龍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實際沒有拆遷工程可發包和聯營情況下,采用與多個建筑單位人員簽訂合同收取工程定金、保證金或聯營費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上訴人謝有寶與王長龍系共同犯罪。上訴人謝有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性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故此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