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對基層法院審監工作重點的思考
作者:夏立 姜懷友 發布時間:2008-02-27 瀏覽次數:1677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新的民訴法施行后,基層法院原則上不再受理民事再審案件,面對新形勢,基層法院如何及時調整審監工作思路,轉移工作重點?本文從歸納新民訴法中審監程序特點入手,通過分析新民訴法實施后各級法院審監工作可能面臨的形勢,從而闡述新時期基層法院開展審監工作的重點。
一、修改后的民訴法對審監程序規定的特點
這次民訴法的修改,是我國審判監督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修改后的民訴法對審監程序的規定具有以下特點:
(一)啟動再審的法院提級。修改后的民訴法除對申請再審的期限作了適當調整外,還對審理再審案件的法院進行了提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中院以上法院受理。
(二)再審的法定情形細化。修改后的民訴法增加了八種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十三種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如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等。
(三)再審的程序統一規范。新的民訴法除要求當事人必須提供書面再審申請書外,還對法院的送達、審查期限等作了明確規定。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駁回。
二、新民訴法實施后法院審監工作可能面臨的形勢
隨著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實施,各級法院原有的審判監督機制將面臨著新的考驗。正確分析形勢,有利于改進法院的審監工作。
(一)一審案件下移。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在新的民訴法實施后,高級法院原則上不再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隨著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下移,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將更多地承擔起民商事一、二審案件。
(二)申請再審上移。申請再審上提一級取消了基層法院對再審案件的管轄,這一修改導致民事再審案件向中級以上法院轉移,上法院的審監工作面臨巨大壓力。
(三)監督管理缺位。再審事由的細化列舉,對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嚴格的質量標準。申請再審提級,導致基層法院發現審判質量問題的監督管理功能缺位。
(四)信訪壓力加大。隨著申請再審提級審查,涉訴信訪也將隨之上移,涉訴信訪,面臨著協調配合的問題。
三、新時期基層法院審判監督工作的重點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基層法院審監工作的當務之急是做好平穩過渡的準備。實施之后,基層法院審監工作的主要職能是案件質量監督管理,通過構建和諧的民事訴訟模式,促進審判質量的提高。
(一)組織學習,把握新民訴法的精神實質。基層法院的立案、審監部門應充分認識到,審監程序的修改是我國審判監督制度的歷史性變革,它既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利,又避免了當事人多頭重復申訴。立案、審監部門應結合自身的工作職責,在全面學習領會的基礎上,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整合職能,清理申請再審案件。已設立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基層法院,可著手整合審監庭和審判管理辦公室的職能,明確審監工作重點除開展刑事、行政、執行案件審判監督外,主要職責是抓好全院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質量評查,以提升審判質量為首任。在新的民訴法實施前,清理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及時立案復查。
(三)暢通信訪渠道,把申請再審消化在萌芽狀態。基層法院可以考慮把信訪室從立案庭駁離出來,設立單獨的信訪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信訪辦公室工作。院領導對信訪工作常抓不懈,對一些影響較大的信訪案件,親自接待,聽取匯報。開展信訪案件公開聽證制度,到糾紛發生地,邀請地方干部一同做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堅持院、庭長值班接待制度,規定每個工作日有一名正職庭長到信訪室接訪,每周一次院長預約接待。通過信訪渠道,把一些申訴、申請再審消化在萌芽狀態。
(四)在和諧社會的理念下開展民事審判,從根本上杜絕申請再審的發生。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入,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民法的基本原則與構建和諧社會理念息息相通,基層法院應及時轉變觀念,開展多項便民措施,在和諧社會的理念下開展民事審判工作,努力達到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強化民事調解,從立案審查階段就交待訴訟風險,做好法律釋明。改革法律文書的制作送達方式,把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原文另頁附后,在直接送達敗訴當事人的裁判文書時再做一次服判工作。設立速裁法庭,從簡從快審理民事案件。設立導訴室,正確引導當事人起訴、應訴。增添電子觸摸屏,方便當事人檢索法律、法規。開展零發改、零投訴、零信訪的“三零標兵”爭創活動,在高效工作的同時,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