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的中心環節即開庭審理,開庭時重點是將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完整、如實地記錄下來。審判員的判決書都是根據庭審筆錄來寫的。庭審筆錄記不好,判決書就寫不好。下面筆者就民事庭審筆錄中易出現的問題及對策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庭審筆錄中易出現的的問題

1、一個案件有多個當事人時,部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應寫在所有當事人的后面,只能寫在被委托人的后面;

2、法庭調查部分當事人的陳述記錄過于簡單。常見的記錄是“見起訴狀(略)”、“見答辯狀(略)”,當事人是什么樣的訴訟請求在筆錄中反映不出來。特別是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提出反訴,應當詳細記錄。反訴不成立的,也應當說明理由記入筆錄;

3、對當事人“言”、“行”沒有作客觀準確的記載。在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表情、語氣、神態以及動作沒有作客觀準確的記載,對當事人自認默認案件事實的證據的行為反映不出來;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和規則的情況沒有全面如實準確地記載,使法庭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喪失了依據;法官行使釋明權的過程未記錄下來,尤其是表態性的發言未記下,影響到法律后果的承擔;             

4、口語和方言在筆錄中不能體現其含義,特別是有些沒有相對應漢字的方言,未能運用最接近其原意的替代詞匯。阿拉伯數字有時寫得不準確,筆錄中有同音字的混用,有錯字、別字;

5、記錄不符合程序性規定,比如公開審理的案件需適用民訴法第40條、120條,如缺席審理還需適用民訴法第130條的規定。庭審筆錄中審判人員的身份表述與實際不符,如代理審判員寫成審判員,造成程序不嚴謹;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庭審筆錄中沒有體現,尤其是申請的理由和決定的情況未詳細記載;庭審過程階段性的轉換不明顯。有的多個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質證意見,沒有詳細加以區分導致進入二審階段以及再審階段閱卷時,審判人員不易分清;                   

6、開庭結束時如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調解的過程沒有體現在筆錄。如庭后組織調解,沒有調解筆錄;對判決的案件,宣判筆錄中沒有宣布閉庭,不能體現審判程序的結束。

二、對策

針對以上民事庭審筆錄中易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庭審筆錄集中體現了書記員的素質和綜合能力,做好庭審筆錄,必須培養“三個能力”、“四個意識”。

 

三個能力:即學習能力、文字綜合能力、速錄能力

三個能力中首當其沖的是學習能力。一方面是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只有掌握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才能在庭審中保持清醒的頭腦,領會案件的焦點,做到靈活機動、準確地做好記錄。另一方面要不斷向身邊的老同志虛心求教,以身邊業務骨干為榜樣,邊干邊學,做到手勤、嘴勤;遇到問題要勤學、勤思,不斷提高法律修養,更好地適應本職工作。

第二個就是文字綜合能力。記錄工作是一門科學。記錄時不失原意,同時力求語言簡練,文理通順。這就要求書記員必須加強文字功底的鍛煉,提高書面表達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在準確分析出當事人所表達意思的基礎上,對重要情節應盡量按原話記,盡量全部記下來,對一些一般情節和重復陳述的部分可以在忠于原話的基礎上進行歸納概括,作一些必要的刪減。

第三個能力是速錄能力。這是書記員的基本技能,具體地要達到四個字的要求,即“快、準、全、細”。一要快。書記員在庭審中一定要快,要有連續記憶的能力。二要準。記得準,能準確反映案件審理的過程。三要全。要全面反映庭審,全面反映每個人的動態。案件細節方面的不能遺漏。四要細。書記員工作要細,阿拉伯數字一定要寫準,筆錄中不能有錯別字。

“四個意識”,即服務意識、獨立意識、創新意識、自律意識。

一是服務意識。書記員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要有服務意識,為審判工作搞好服務。一個案子審判好壞,書記員和審判員的責任是一樣的。書記員應當主動地工作而不應被動配合。要增強為審判工作服務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由于每個法官審判風格各不相同,書記員除應在開庭審理前閱讀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外,還應了解法官的工作特點,與主審法官溝通,明確案件的爭議焦點及審理重點,以便作出完整、準確的記錄。

二是獨立意識。書記員的獨立意識歸結為一句話就是巧干加實干。服務意識與獨立意識并不沖突,服務不是依附。在具體案件中雖然書記員要服從法官的指揮,在法官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好像只是依附于法官。但這些具體工作都是由書記員獨立完成的,書記員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想方設法用最快捷最合理的方式去完成。

三是創新意識。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給書記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辦案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善于歸納和總結。書記員的工作具有較強的程序性,許多工作是單一重復卻又是不可缺少的。庭審記錄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對固定的程序化內容,比如庭前準備時宣布案由、案件來源,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名單、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等,對這部分內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審記錄時根據個案不同進行適當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復制、粘貼等操作技巧,把相對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內容適時加入到筆錄當中。這樣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強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審記錄的效率。

四是自律意識。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書記員經常會接觸到審判秘密,當事人往往“施小恩,加小惠”和書記員拉關系,通過套近乎唆使書記員在記錄中將案件事實變得有所出入,使案件變得撲朔迷離。在庭審中,書記員要保持中立態度,確保庭審記錄的客觀真實。不能歪曲事實,主觀臆斷,不能篡改、偽造或者故意損毀證據材料及庭審筆錄。這就要求書記員首先要增強保密意識,重視保密工作;其次要謹言慎行,不向當事人或無關人員泄露審判秘密,不打聽與自己工作無關的審判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