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過初一躲不過十五 一服刑犯漏罪再加實刑
作者:王志彬 陳敏輝 發布時間:2008-02-21 瀏覽次數:1150
本網南通訊:俗話說,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
經審理查明,現年19歲的被告人潘某出生于重慶市開縣一貧困家庭,漢族,初中二年級文化,曾因結伙斗毆于
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伙同蔡某、施某、黃某三人(均另案處理)到南通市開發區國榮鎮流器廠,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竊得價值人民幣9770元的華美牌銅芯電纜線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潘某在原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數罪并罰。鑒于其犯罪時屬未成年人犯罪,庭審中自愿認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從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