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司法腐敗的特點及其對策
作者:張媛媛 發布時間:2008-02-18 瀏覽次數:1323
不同時期,司法腐敗存在的問題,都有其不同的特點和傾向。目前,就法院系統而言,司法腐敗現象在一定范圍內仍然屢禁不止,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法官對審判權和執行權的濫用,這也是法官隊伍腐敗現象最集中、最典型、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更是社會關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為進一步推進法院審判工作的發展,促進法院的廉政建設,維護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應針對法院的工作性質和工作特點,突出重點崗位與重點環節,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堵塞漏洞,消除制度和管理上的紕漏,使法院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健全完善重要審判管理制度,監控訴訟環節向司法規范化發展
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全面監控立案、審判、執行、審限、結案等重要訴訟環節和執行環節;在立案時,要告知當事人民事訴訟風險提示,說明起訴不符合條件、訴訟請求不適當、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證據、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超過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等有關法律規定和常見的民事訴訟風險,方便群眾訴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立案后,由電腦儲存并打亂承辦人員的次序后,隨機分案,便于審判流程管理和司法廉潔監督,防止一些人串通辦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在執行案件中,實行裁決、實施、監督合理分權制約。
二、建立案件通報制度,根據案情發展隨時更換審執人員機制
審判權和執行權濫用是法官隊伍中腐敗現象最集中、最典型、最嚴重的表現形式,也是社會最關注、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熱點問題。 建立審判、執行案件情況分析、通報制度,每月分析一次干警思想作風和廉政建設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講評;對當事人反映強烈或審理、執行期限過半而又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案件,采取隨時更換審判、執行人員機制,定期輪崗、不定期換崗,打亂原來人員的組合與“固定搭配”,避免案件被人為的扣押、拖延,刁難當事人,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減少和杜絕腐敗的機會。
三、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紀檢監察人員深入辦案一線主動跟蹤監督
目前,人情關系對司法公正的干擾不僅來自于法院外部,也存在于法院內部。部分法官抵制說情的態度不堅決,借口“有道理”或以“在許可范圍內”為由接受說情、打招呼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少數法官與律師未能保持應有的距離,接受律師的吃請或由其支付的高檔娛樂消費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些現象,紀檢監察部門人員應主動深入辦案一線,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要跟蹤監督,廣泛接觸群眾,聽取辦案中司法不廉潔的情況反映,捕捉有價值的信息和線索,使辦案人員時時感到監督的存在,造成一種“合理的壓力”, 從而自覺規范自己的言行。
四、 以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為重點,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
查辦違法違紀案件是防止司法腐敗的必要懲治手段。紀檢監察部門要重視抓好法院相關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的督促、檢查落實,對一些“肥缺”部門和“敏感”崗位要監督到位,要從裁判文書、查封扣押、評估拍賣等環節,從發改案件、超審限案件、掛牌督辦案件和領導過問批示案件、群眾舉報案件等過濾有關信息,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對司法不廉潔,有錯誤苗頭的要及時糾正或調離工作崗位,作組織調整。對于違反法官法和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紀律的,要堅決予以查辦。
五、建立法官業績考評制度,在業績考評中提高道德廉政評價內容
進一步完善法官業績考評制度,在業績考評中提高道德廉政評價內容和分值,以此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官道德廉政評價體系,改變以往評價法官只以辦案數量、質量為重點的狀況,將法官廉政承諾、作風建設的反饋以及當事人的投訴納入法官考核評價體系,每月進行對照檢查,每季進行考核考評,最大限度地壓縮違法違紀發生的空間。
六、突出重點加強教育防范,努力構建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
“防治腐敗,教育是基礎”。大量的案例表明,一些干警走上違法違紀的道路,往往是從思想蛻化變質開始的,這給我們帶來的教訓十分深刻。因此,要多管齊下,突出重點環節,加強教育防范,努力構建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 做到治標治本,從源頭上鏟除司法腐敗的土壤。
一方面,要從加強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律紀律教育和優良傳統教育入手,使法官牢記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切實做到司法公正,執法為民。要警惕和重視思想上的“亞健康”狀態,抓好教育和預防,確保不出問題和少出問題。要增強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及時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腐敗發生。
另一方面,要把握重點,把著力構建教育、制度、監督三者并重的懲治和預防體系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廉政建設的中心任務;要以完善機制為保障,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繼續推行廉政保證金制度,形成懲戒與激勵并舉、紀律約束與經濟獎勵掛鉤的機制;堅持黨風廉政建設定期分析會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問題。紀檢監察部門對有關部門和群眾舉報的有關違法審判線索要嚴肅查處,要以“壯士斷臂”、“割骨療毒”的氣概及時清理司法隊伍中的“害群之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