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非法債務未果 采取“火攻”嚇唬獲刑
作者:邢光武 發布時間:2008-01-29 瀏覽次數:1184
本網宿遷訊:為幫他人索要非法債務未果,而采取“火攻”的方式討債,1月28日上午,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傳海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王傳海系山東省費縣農民,其受張某某指使伙同他人從山東到江蘇泗洪縣找孫某某索要帶“小姐”的費用未果。2007年7月29日2時許,被告人王傳海為了恐嚇孫某某,便伙同他人攜帶汽油、空酒瓶、打火機等作案工具到孫家,將汽油倒在卷簾門上點火燃燒,并將燃燒的汽油瓶扔至二樓陽臺。因發現、撲救及時,未造成嚴重后果。
泗洪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傳海伙同他人,以縱火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王傳海歸案后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