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權

地役權又稱鄰地利用權,是指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利用他人土地或限制他人土地利益的權利。地役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的存在為必要,其中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為“需役地”,供他人使用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需役地與供役地一般是相互毗連的,但并不以此為限。地役權是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設定的權利。這里的“便利”,泛指開發、利用需役地的各種需要。其內容只有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原則,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權必須與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一同轉移。

二、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基于法律規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相鄰權是一種物權,但不是獨立的物權。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相鄰關系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相鄰各方在行事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互相給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時經濟利益,也能是非經濟利益。相鄰關系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對于不動產的相鄰關系主體處理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依據《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三、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地役權與相鄰權是兩類既有共性又有個性的民事權利。其共性在于它們都是以鄰人的不動產為自己不動產提供便利的權利。其個性即區別則表現在:(1)相鄰權是法定權利;而地役權主要是約定權利,它通過雙方當事人合意創設,也可以由時效取得。(2)相鄰權在性質上是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或擴大,其客體是相互給與方便所追求的利益,它不是物權;而地役權是為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是一種他物權。(3)相鄰權依法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而地役權則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4)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系既包括土地相鄰關系,也包括建筑物的相鄰關系;而地役權所反映的相鄰關系則只是土地相鄰關系。(5)地役權的取得一般是有償的,當然也可以是無償的;而相鄰權的行駛只要不給鄰人造成損失,則通常是無償的。

由于上述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共性,有些國家如法國在其民法典中把相鄰權視為法定地役權;又由于上述二權的個性,許多國家及地區如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在其民法典中,將相鄰權與地役權分別規定,前者放在不動產所有權部分中加以規定,而后者則作為一類他物權于所有權之外專門予以規定。相鄰權制度無法取代地役權制度的功能,并且地役權具有彌補相鄰權不足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