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案例談立法之完善
作者:姜陽 發布時間:2008-01-17 瀏覽次數:1200
1965年,在美國亞利桑那州,15歲的杰拉爾德被指控撥打色情電話,亞利桑那州的少年法院法官經過不公開審理,認定他的行為違法,判令將他送入工讀學校。杰拉爾德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捕的,羈押所通知他的父母將在第二天進行審理。審理中,法官拒絕向杰拉爾德的父母出示控訴書,也沒有制作任何筆錄。法官直接審問了這個孩子。杰拉爾德承認曾經撥打電話,但同時堅決稱那些污言穢語是他的同伴所講。整個過程控訴人都沒有露面,僅僅是執行逮捕的警官與其聯絡過一次。庭審結束時,法官判決杰拉爾德進入州工讀學校,直至他年滿21歲。
杰拉爾德及其父母都不服這個判決,但亞利桑那州的法律禁止就少年案件提起上訴。無奈之下,杰拉爾德的父親高爾特以州少年法院的審理程序違反憲法為由,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尋求釋放其子。聯邦最高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亞利桑 那州少年法院違憲,撤銷了少年法院對杰拉爾德判決。大法官福塔斯在判決中寫道,“如果杰拉爾德已經年滿18歲而不再適用少年訴訟程序,他為涉案的違法行為受到的懲罰至多不過是5至10美元的罰款,或是不到兩個月的監禁。而現在,他卻被置于長達6年的監禁之下。”
從該案中可以看出,亞利桑那州少年法院適用不公開審理原則帶來的后果是可怕的。少年法院的判決基礎是杰拉爾德在法庭的供述。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可賴以做出這些判決和裁定的東西。不存在宣誓證詞,控訴者庫克夫人亦未出庭。”這樣的不公開審理怎能保證公正?它使法官對孩子的關愛變得武斷,孩子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傷害。
因此,為保證公正,不出現更多的杰拉爾德,許多國家在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原則的同時,賦予少年嫌疑人或其親屬、監護人申請公開審理的權利,而且規定法院對此申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