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在中國已有200余年的歷史。中國近代的屈辱歷史同鴉片的毒害緊密相連。自鴉片出現以來,中國歷屆政府均制定相關的禁毒法律。

我國關于毒品犯罪的立法經歷了從自行立法到與國際接軌的立法過程。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禁毒法律法規

鴉片來源于草本植物罌粟。在中國,罌粟殼作為一種中草藥物使用。最初,鴉片被人們用于鎮痛。明代以前,鴉片作為藥材合法輸入中國。明代萬歷17年(1589年)鴉片被列入關稅表內,作為藥材用于醫療,尚未造成災禍,也就沒有禁毒法律。

清代販賣、吸食鴉片流行開來,給國家財政、人民生活帶來危害。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查禁鴉片的政令是雍正皇帝于1729年頒布第一道查禁鴉片諭旨,并且制定了相關條例:“興販鴉片煙照收買違禁物例,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地保、鄰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二年。如兵役人等籍端需索,計贓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訊口地方文武各官,及不行監察之海關監督,均交部嚴加議處?!边@一條 例將販賣鴉片,開設鴉片煙館,引誘他人吸毒列為犯罪,但是沒有明令禁止鴉片進口。1760年,嘉慶皇帝下旨,要求查禁輸入鴉片和在國內種植罌粟。1813 年,清政府制定了《官吏、兵弁及人民吸食鴉片治罪則例》。1815年,制定《查禁鴉片煙章程》。道光十二年(1833年),清政府制定禁止鴉片制造、種植的《禁種條例》,明確規定了種植罌粟、制造鴉片以及包庇種植罌粟、制造鴉片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制定對于自首和立功者從寬處罰,對于毒品犯罪附加沒收財產。道光十九年(1840年),清政府制定比較完整的懲治鴉片犯罪法律即《查禁鴉片章程》予以頒布,規定了輸入鴉片罪、種植罌粟罪、制造煙土罪、販賣煙土 罪、吸食鴉片罪、開設煙館罪、制造鴉片煙具罪等罪名。

清政府制定完整的懲治鴉片犯罪法律是在清朝末年1907年制定的《清新刑律》,其中用專門的章節全面規定了鴉片罪。罪名種類包括:制造鴉片罪、販賣鴉片罪、意圖販賣而收藏鴉片罪、走私進口鴉片罪、制造吸食鴉片器具罪、販賣吸食鴉片器具罪、意圖販賣而收藏吸食鴉片器具罪、走私進口吸食鴉片器具罪、提供吸食鴉片館舍罪、栽種罌粟罪、吸食鴉片罪、包庇煙毒犯罪分子罪等。還制定了從經濟上制裁 毒品犯罪、對官吏從重處罰等內容。

辛亥革命后,袁世凱的北洋政府于1912年頒布了《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其中關于毒品懲治的相關規 定沿用了清朝政府后期制定的《清新刑律》內容。19283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刑法》(史稱中華民國舊刑法),其中第19章專門規定了鴉片罪。19351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刑法》(史稱中華民國新刑法),其中第20 章規定了鴉片罪,對鴉片犯罪進行了完善。

二、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禁毒立法

中共共產黨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根據地也制定了相關懲治鴉片犯罪的禁毒法律,如:《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陜甘寧邊區查獲鴉片毒品暫行辦法》、《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關于嚴禁播種罌粟的命令》、《晉冀魯豫邊區毒品治罪暫行條例》、《晉西北禁煙治罪暫行條例》。解放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頒 布的禁毒法令有《華北區禁煙禁毒暫行辦法》、《綏遠省戒吸毒品暫行辦法》、《遼吉區禁煙禁毒條例》等。

三、新中國成立以后的禁毒立法

1950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政務院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1950 9月,頒布了《內務部關于貫徹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19635 月,中央頒布《中央關于嚴禁鴉片、嗎啡毒害的通知》。國務院于19731月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嚴禁私種罌粟和販賣、吸食鴉片等毒品的通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1979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1982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嚴懲破壞經濟犯罪的 決定》當中對毒品犯罪進行了補充規定。1988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走私犯罪的補充決定》再次對毒品犯罪進行補充。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012月頒布的《關于禁毒的決定》是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善的規定毒品犯罪的單行法規。在確定的罪名、毒品的種類方面,均履行了國際禁毒公約所約定的國家在禁毒領域所應盡的義務。199710月,實施了修訂后的刑法,對于毒品犯罪定罪以及量刑進行了完善。20004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于苯丙胺衍生物、杜冷丁、大麻煙、大麻油、大麻脂、可卡因、嗎啡、鹽酸二氫埃托啡、罌粟殼、罌粟、大麻明確了定罪 量刑標準,使得我國在禁毒法律的立法更趨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