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陪審制度的起源
作者:曹川 發布時間:2008-01-08 瀏覽次數:1281
1066年,法國諾曼公爵征服英國后,成為英國國王威廉一世。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緩和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矛盾,威廉一世公開宣布,在不違背王室頒布的法律和利益下,保留英國各地原有的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在中央建立王室法院,定期到全國各地進行巡回審判制。主要監督各地郡法院,封建領主法院的審判活動。在英國郡法院,領主法院,教會法院審理各種案件,基本上沿用訴訟由原告提起,法院不主動追究的審判方式。開庭以后,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法官僅 處于評判員和仲裁人的地位。判決所引用的證據,主要是宣誓和神明裁判。在認定事實上,盛行形式主義,即不是按客觀事實來確定證據的效力,而是用純粹形式主義地事先確定各種證據,來認定事實和進行裁判。這樣的不公平性制度必然會引起各地,主要是封建領主和當事人的不滿。
公元1164年,國王亨利二世發布克拉靈頓敕令,廢除神明裁判制度,規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審理土地糾紛案件時,應從當地的騎士和自由農民中挑選12名知情人作證人,經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證言,作為判決的依據,以代替過去的神明裁判。這12名證人就是陪審員,如果他們的意見一致就可以作為證據,如果不一致,則須另選陪審員,直至12名陪審員意見完全一致為止,這就形成了以后英國陪審員意見必須一致的原則。
起初實行陪審的案件只限于土地糾紛,以后,亨利二世又頒布詔令規定凡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暗殺、強盜、搶劫、縱火、偽造貨幣等都必須實行陪審,陪審員不僅要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而且還必須向法院提起控告。請求法院將被告逮捕審判。這樣,當時的陪審員的職能就起著證人和公訴人的雙重作用。
127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頒布《威斯敏斯特條例》繼續擴大陪審員的權限,規定陪審員對嚴重刑事犯罪除主要進行調查起訴外,還可參與對案件的實體審理和判決,這一般被認為是英國起訴陪審員,即大陪審團的開始。
1352年,英王愛德華三世頒布詔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判決,另設12人組成陪審團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稱“小陪審團”。這樣就形成了“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的劃分。前者負責起訴,后者負責事實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