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南通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趙某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要求被駁回。

原告趙某于2001724入股被告南通金偉信息產業公司,出資50000元,持股金額為70000元,并任被告公司副總經理,具體負責電腦部工作,20035月離職。20044月原告入股天地電腦有限公司,并擔任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地電腦有限公司與南通金偉信息產業公司均是政府采購中心選擇的供應商,兩家經營的范圍均是計算機及外部設備、網絡監控等。在訴訟過程中,趙某于2007615將其在天地電腦有限公司188萬股權轉讓給該公司另外兩名股東陳某、李某(該兩名股東系原告親屬),并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同時趙某將工農路10號商業四層的房屋提供給天地電腦公司無償使用。2006626,趙某電傳金偉公司要求查詢200231至當時的會計帳簿。后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20074月原告趙某將被告金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查詢被告公司20028月至今的會計帳簿。但被告認為原告從公司離職后自己成立了天地電腦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被告公司一樣,故原告要求對被告公司帳簿及原始憑證行使知情權沒有正當理由而予以拒絕,但被告愿意提供除公司帳簿和原始憑證外其他資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給原告查閱。

南通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要求查閱目的系為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以確定其股權的價值及公司是否有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正常情況下,財務會計報告已能明確反映公司財務變動情況,包括利潤分配、資產損益及公司負債情況,對此被告也明確表示愿意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供其查閱。因此,在法院釋明知情權后,原告仍堅持要求查閱會計帳簿,這與其查閱目的不一致,其該請求的合理性值得懷疑。且原告系主動離開被告公司,并入股與被告公司有著相同經營范圍且存在競爭的天地電腦有限公司,出任法定代表人。雖然原告在天地電腦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該公司另兩名股東,并辭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但該轉股行為均在訴訟過程中完成,而天地電腦有限公司的其余兩名股東與原告存有親屬關系,原告還將商業用房無償提供給天地電腦公司使用。鑒于此,被告公司懷疑原告查閱會計帳簿會對被告公司造成不利影響具有合理性。由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趙某要求被告南通金緯信息產業公司立即提供會計帳薄供其查閱的訴訟請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解讀:股東的公司知情權是新公司法對股東權益保護的進一步措施,但公司知情權行使必須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不是無任何限制的。因為公司的會計帳簿及原始相關憑證必然涉及到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股東因為個人的利益而擅自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必然會損害整個公司的利益,最終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所以作為股東行使公司知情權是有界限的,如果股東沒有充分的正當理由是不能擅自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