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特點及對策建議
作者:唐聞聲 丁惠 丁立亞 發布時間:2008-01-03 瀏覽次數:1603
2004年-2006年度東臺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580余件,2007年受理民間借貸案件835件,收案數呈大幅上升趨勢。為此,東臺法院開展專題調研,分析此類案件增多原因特點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對策。
一、民間借貸糾紛增多的原因
1、社會傳統理念影響深厚,百姓投資方式轉變。悠久的文化傳統、典型的“鄉土社會”和濃厚的家族觀念,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安全、便捷的借貸方式迅速發展,既能使放貸者較快獲取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從而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2、銀行貸款門檻過高,手續過于復雜。銀行信貸門檻過高,求貸者若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或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很難達到銀行的貸款條件。同時,銀行為規避金融風險,大都嚴把放貸關,手續繁瑣,民間借貸則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日益擴大,糾紛也隨之增多。
3、公民風險意識淡薄,銀監部門監管薄弱。公民風險意識淡薄,隨意簽字擔保,對相關法律法規也不了解。同時,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管理進行明確規定,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充當民間借貸中介,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風險,糾紛愈來愈多。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
1、數額較大,還款周期長,利率不穩定。由于個體企業或經營戶的經營需求,民間借貸數額一般較大,呈現逐年增長趨勢。資金周轉時間長,還款期限也較長。利息高低則取決于數額大小、效益高低、期限長短、關系遠近等不同情況,大多需雙方協商而定。
2、訴訟主體多為親戚朋友。借款人與出借人大多數具有較為親密的關系,多為親朋好友或鄰里鄉親等。也有通過中介借款的情形,出借人一般為獲取暴利而放高利貸。
3、借貸形式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不重視借貸手續,通常只有簡單的借據,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或者連借據都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同時,擔保方式也不規范,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這些都給糾紛的發生埋上了深深的隱患。
4、履行能力差,案件不易調處執行。借款數額較大,特別是借款經營虧損后,借款人履行能力差,不能及時還款。雙方矛盾沖突對立,案件不易調處,執行中也易出現故意逃避債務的情形。
三、對民間借貸糾紛增多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投資風險意識。新聞媒體應積極主動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也應通過法律法規和相關典型案例的宣傳,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依法維權的能力。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2、切實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門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或居民簡化貸款手續,提供簡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同時,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寬民間融資渠道,減少民間借貸資金。
3、盡快制定法律法規,引導民間借貸走向正軌。鑒于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普遍存在且有逐漸擴大趨勢,國家或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規》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
4、銀監部門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秩序。銀監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金融活動加強監管,防止變相非法集資,擾亂金融秩序。同時,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