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發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于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慕路斯于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創建羅馬城。公元前7世紀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對立的階級。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斗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了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生,羅馬從此進入共和國時期,當時法律的主要淵源就是習慣法。由 于使用習慣法,司法權又操縱于貴族,任其解釋,大行司法專橫,引起平民不滿。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分刻于銅牌上,樹立在羅馬城內的廣場上。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后世稱之為《十二表法》。《十二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 重要里程碑。據史料記載,這12塊銅牌大約于公元前390年,為攻入羅馬的高盧人所毀。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 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功法、宗教法、前五表法的追補及后五表法的追補。其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規定雖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十二表法》是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其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淵源,而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正如羅馬史家利瓦伊曾說的,《十二表法》是羅 馬公法和民法的活水源頭,也是當時羅馬龐大復雜法律體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