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率和申請執行率“雙高”問題探析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063
我國審判中的調解制度,具有減少對抗性,增加和解,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各級法院非常重視以調解方式審結案件,近幾年,各級法院的調解率持續上升,但筆者在洪澤法院調研時發現,調解率上升快的同時,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卻申請法院執行的比率也在上升,并未達到案結事的作用,此現象應引起重視。
一、原因分析
1、當事人逃避履行法律義務。部分當事人迫于裁判壓力,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隨意達成調解協議,其并不是真的想履行義務。
2、情況發生變化。簽定調解協議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條件還是可能實現的,但后來發生了變化,比如當事人投資失敗,當事人家有重病親人需要治療的,降低了當事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無力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
3、不規范的法院調解。一些承辦法官為了提高調解率或順利解決案件,在欺騙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事后明白了法官的所作所為后,對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懷疑,不愿意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
4、執行難、執行亂現象的存在。由于種種原因,法院對于生效的裁判文書難于執行,損害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威性,間接地鼓勵了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的調解書。另一方面,由于執行中仍存在執行推委的情況,給予了部分在審判法院外居住的當事人以逃避履行調解書的可乘之機。
二、對策建議
1、規范調解程序。審判法官要樹立公正審判的思想意識。在調解中遵行公開調解原則,盡量避免背靠背調解等容易導致當事人誤解的方式進行調解。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對于當事人,主審法官應加強法律宣傳教育,闡明不履行調解書的法律后果,預防產生逃避履行法律義務的僥幸心理。
3、加強各法院之間的執行聯絡。對于產生的執行爭議,雙方及時進行溝通和聯絡,防止爭執行權或推委執行的發生。從而可以防止當事人利用執行管轄權的不同而逃避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
4、加大執行力度。采取多種手段,加大執行力度,對于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進行一定處罰,通過法律形成執行震懾,迫其自動履行義務,維護調解書在法律上的拘束力、確定力和形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