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確認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作者:李向飛 發布時間:2007-12-13 瀏覽次數:1145
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除審查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當事人有無欺詐、脅迫、惡意串通及其他非法行為等一般條件外,在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還特別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注意審查合同的主體
我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都是由國家專門批準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因此,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必須有從事融資租賃的經營范圍,否則合同應認定無效。而承租人的范圍較廣,任何企業法人都可以成為承租人。故審判實踐中應重點審查出租人的資格。
2、審查合同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時各種生產經營所需的設備,設施或交通運輸工具,消費品不得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否則,應確認合同無效。如果是涉外融資租賃合同,還要求符合國家引進外資的產業政策,因為涉外融資租賃是引進外資的一種方式。
3、要注意租賃和購貨合同的聯系和影響
一般的講,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和購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關系,一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對另一個合同不發生影響,但兩者之間畢竟有著密切的聯系。具體的說,租賃合同是購貨合同成立的始發動因,而購貨合同是租賃合同生效履行的前提條件,兩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三方當事人行為的協調保障。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時,購貨合同是否有效,應作具體分析,如在購貨合同的貨物交付之前(專門定作加工的,在定作加工開始之前),則購貨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購貨合同已生效之后(專門定作加工的,已開始實施之后),則不受其影響。購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時,租賃合同對租賃雙方來說,已是無米之炊,應認定無效或解除。若兩個合同均約定互為成立、生效或解除條件,一般應從約定。
4、要注意嚴格審查利用融資租賃的形式,行非融資租賃業務之實的虛假合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