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中國古代罰金刑
作者:楊寶杰 發布時間:2007-12-07 瀏覽次數:1310
罰金刑是我國現代刑法中除了主刑以外最重要的附加刑,廣泛應用于各種刑罰中,對打擊犯罪,教育感化罪犯起到重要作用。而罰金刑在我們國家自古有之。
簡單的說罰金刑就是罰錢物的刑罰。周代的罰鍰是罰金刑的雛形,《書.呂刑》曰:“其罰百鍰。”“鍰”古代的重量單位,也是貨幣單位,因此罰 鍰也就是罰金刑。春秋時期的罰金刑是罰甲兵,即盾、甲、戟、金都是罰金對象。到了戰國時期,秦亦繼承了罰甲盾制度,不過罰不稱罰,叫貲。貲的本意是賦稅,貲主要有兩種:一是貲布,布是秦的貨幣之一,所以貲布實際上就是罰錢。二是貲財物,這主要包括貲甲、貲盾兩種。貲甲盾主要考慮到春秋戰國時期,戰 爭頻繁,物資短缺,以此為罰沒對象而收集戰爭所需物資以應軍需之用。楚漢戰爭結束,漢朝統一天下,貲甲盾的刑罰便不大實行了,以罰金錢財物為主。只是秦貲 布是普通貨幣,而漢罰金主要是指黃金。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銀黃金不易得,“以罰代金”、“以絹抵金”的制度。
與貲刑相類似的還有一種制度叫贖刑。贖刑是一種用一定數量的財貨來折抵刑罰的刑罰執行方法。早在夏朝時期,中國就已經有了這種以貴重金屬來抵刑罰的贖刑制度,到西周時期的贖刑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貲和贖雖然都是向國家交納一定的財物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貲是本刑,是依法應對所收之罪的刑罰,相當于現在刑法中的附加刑,是刑罰的一種,既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附加實施。贖刑,是對犯罪者不實際的實施應受之罰,而讓其交納一定的錢物來抵當。
贖刑最初只適用于疑案,或者犯罪者有某種特殊身份的情況。到了秦漢時期,凡犯罪可以寬貸者,法律允許以錢、谷等贖刑;對于官吏,允許采取罰俸入贖方法。因此,贖刑成了國家聚斂財富的重要手段。
由于贖刑和貲罰都是向國家交納財物,再加上贖刑制度化、贖金數量的法律化,贖刑在法律體系中實際上成了財產刑。有了這種以剝奪財產作為懲罰手段的所謂贖刑,在單列罰金刑意義就不大了。南北朝時期,北朝諸律均有贖無罰。隋唐承北齊之制,設贖刑制度而除去了罰金刑。隋唐以絳諸律,贖刑形成了嚴密具體的制度,每種刑罰都規定了相應贖金數量,對哪些情況適用贖刑都作了明確規定。
歷史上的貲刑也罷,贖刑也罷,都是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以減輕刑罰。它既體現了法制的人性化一面,但同時也是封建司法腐敗的重要源頭,有道是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封建社會的罰金刑是保護極少數封建官僚特權的有力工具,也是國家暴斂錢財的重要手段,與其懲治犯罪,刑罰相適的立法初衷背道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