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無錫南長法院受理車貸糾紛執行案件多達190多起,執結180多起,呈上升趨勢。飛速發展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對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也導致大量的逾期貸款無法及時回收,對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產生車貸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當前社會誠信度較差。

這類車貸案件在事實和法律關系上幾乎沒有什么爭執,借款人多為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部分"老板"還貸卻不講誠信,能賴就賴。借款時財大氣粗,還款時捉襟見肘,或者采用東躲西藏,狡兔三窟的伎倆,實在賴不過才還錢。信用的缺乏是導致車貸糾紛的主要原因。這類案件占到40%

(二)抵押車輛流動性強。

由于汽車消費貸款中的抵押物車輛的流動性較大,抵押權人無法控制車輛,抵押車輛易為借款人隱匿或擅自變賣。此類案件占30%

(三)抵押車輛的擔保作用差。

由于車輛貶值迅速,使用一段時間后,其價值與借款額不能相稱,如此使得車貸抵押這張“底牌”失去實際意義;而且借款人的資信證明往往又不實,所以容易讓借款人賴賬有機可乘,難于促動借款人積極償還貸款。此類案件占12%

(四)車貸門檻過低,銀行對借款人資信的審查力度不夠。

現行車貸一般由消費者在申請汽車按揭貸款時向擔保公司支付,萬一借款人不能按約定還款,由擔保公司負責賠償銀行損失。有了車貸險轉移風險,銀行自然開始怠于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銀行放貸把關不嚴,對被執行人還貸能力審查不足,一些沒有擔保能力和不可以作為擔保人的,如夫妻相互擔保等,都沒有被一些銀行排除在擔保人之外,致使一些車貸房貸案件產生。又基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的缺陷,個別一線業務操作員經常擅自降低承保條件,使得貸款車主有機可乘。這也成為產生眾貸款人賴賬的主要原因。此類案件占18%

(五)車商、保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缺乏信息共享和風險共擔機制。

對于車商而言,只要客戶想買車、銀行肯貸款,購車人的資信狀況究竟如何,與其并無多大利害關系,車商在得到銀行的付款之后,自然也就不存在風險。因此,車商、保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缺乏信息共享和風險共擔機制,也是汽車貸款糾紛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二、造成車貸糾紛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表現在:

(一)欠貸人惡意逃債

被執行人惡意躲避債務,給執行工作設置了障礙。主要表現為:

一是貸款人的貸款目的并非為了買車,而是將用貸款購置的車輛轉手低價倒賣或用于償還其他個人債務,購車后即隱匿真實姓名,逃避追償。

二是部分貸款人在車價較高時購車,而車市價格一旦下滑便心理失衡,認為與其歸還欠款不如讓銀行收回抵押車輛,自己再攢錢買新車,所以惡意逃債。

三是貸款人假借他人身份證件騙取貸款購買車輛后,再將在金融機構已設置抵押的車輛轉手質押給他人套取現金,然后攜款潛逃。

(二)欠貸人難尋

被執行人難尋,也是車貸糾紛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

一是欠貸人在貸款的個人資料中填寫的往往不是本人地址,而大多為親屬地址,人戶分離使法院無法按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地址找到欠貸人。

二是有的借款人履行部分還款責任后,最初以經濟困難為由不再償還借款,后來便下落不明,難以尋找。

三是汽車消費的借款人多為2540歲的商人或打工族,社會流動性較大,一旦到外地工作或存心逃債往往難以尋找。如果借款人死亡,繼承人又找不到,取證難度又大,就無法執行。

(三)貸款購買的車輛難找

欠貸人設定抵押的車輛流動性大,查找困難。那些故意拖欠車輛貸款的人,大多都將車輛轉移到偏遠山區,或者將車輛當掉變賣,執行環境非常復雜。被執行人一旦發覺法院來執行,就將車輛隱藏起來,或是圍攻阻撓干警執行。對于有執行線索的案件,執行干警尚能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但對于被執行人及標的物均去向不明的案件就難以顧及。而相關行政管理機關如交警、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門,雖然有權對車輛進行管理,但對涉嫌車貸案件的車輛卻無權進行扣押,因此也很難為法院提供有效協助。

(四)欠貸人財產難查

銀行和汽車經銷商對借款人資信審核不嚴,缺乏風險責任約束,造成欠貸人財產查證難。車貸糾紛案件從借款之日起到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程較長,在此期間因情勢變更、人事調整等因素,作為申請人的銀行常常對一些欠貸人的下落、財產等情況均難以舉證。部分銀行舉證意識不強,未能積極提供證據證明欠貸人的財產狀況,也增加了法院執行的難度。

三、解決車貸糾紛執行難的措施

(一)加強借款合同簽訂后的監督機制。

因為汽車貸款合同簽訂后,機動車的流動性較大以及車輛貶值的時間較短,為了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應建立銀行、保險、交警一體化的監督機制,使之相互制約,信息互通,對貸款人的財產進行實時追蹤,使想賴帳的借款人無處藏身。銀行、保險公司應及時登記怠于還款人或騙貸者情況,并進行資源共享,防止形成新的貸款損失。

(二)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加大保全力度。

依法對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統一調配人員、快速作出裁定。加強與車輛管理、公路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聯動機制,委托相關部門對抵押車輛進行監控和扣押。

(三)提高車輛貸款的門檻。

由于以前車貸的門檻較低。使一些貸款購車人往往只交納較少的首付款便能獲得貸款;又由于銀行的審查不嚴格,致使一些借此機會想“享受”的賴帳人得以購車“享受”。待借款無能力償還后,以車抵債,使銀行和保險公司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在發放貸款時,銀行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嚴格審核,提高貸款的標準和條件,不要盲目追求利潤,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四)加大對惡意騙貸犯罪的打擊力度。

根據案件事實,準確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惡意規避法律騙貸的借款人,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加大車商的風險機制。

對于購車者來說,車商是最后一到防線,只有加大車商的風險,才能使其與銀行和保險公司更好的配合工作,制止不良貸款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相關制度。

銀行對貸款人資信程度、還款能力、不動產等起碼的信息不仔細核查便放款,導致一些車貸款變成了壞賬。銀行方面應建立健全相關的審核制度,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辦法》的規定開展車貸業務,健全相應的監控措施,減少車貸糾紛,確保金融運營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