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俗話說:鄰里好,賽金寶。1123,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兩鄉鄰為爭廟會攤位而大打出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就此了結,一方因傷致九級傷殘,一方賠償損失兩萬余元。

呂某與李某系某村同組村民。2006713日晚6許,為籌備第二天舉辦的廟會上的生意,呂某前去現場擺放攤位,但李某卻認為呂某占了自己的位置,雙方為此發生爭執。李某一怒之下將呂某所擺攤位的桌凳掀翻,雙方進而扭打在一起。在糾纏過程中,呂某跌倒,屁股著地,后被他人接回家,晚上又被推送到廟會現場看場地。第二天早上,呂某突然從凳子上跌坐在地上。經送當地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并進行了右?x關節置換手術,其傷殘程度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為賠償問題,雙方引發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呂某自認在廟會與李某糾纏跌倒后,第二天清晨又從凳子上跌倒,也是屁股著地,兩次跌倒均有可能導致股骨頸骨折,不能區分主次,因此呂某本人要承擔一半的損失。呂某與李某為爭搶攤位發生糾紛,繼而發生糾纏致呂某受傷,雙方均有過錯。結合糾紛起因,李某應對呂某另一半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認定李某承擔呂某總損失的35%。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當地平均消費水平等因素考慮,精神撫慰金酌定為3000元。遂判決李某賠償呂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7068.2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