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問題
作者:王亞明 發布時間:2007-11-15 瀏覽次數:283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一個重要警種,作為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武裝力量,擔負著法院審判工作服務保障的重任。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法院審判工作日益繁重,擔負審判服務保障的司法警察隊伍卻面臨著人員老化,改任法官等情況,導致警力嚴重不足。針對這一問題,自1999以來,各地法院采取聘任司法警察的方式擴充警力,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警力不足的問題,但同時出現的執法主體、編制待遇、在職在位等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必須探討研究,制定對策,解決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的問題。
一、當前司法警察聘任制的形式及存在的問題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試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順司法警察進出渠道”,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試行聘任制暫行辦法》,明確了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條件及聘任程序,聘任合同的簽訂,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組織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據此,我省法院開展了司法警察聘任制工作。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內部遴選。即在有編制的法院內部工人性質的人員中聘任,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高院組織的聘任制司法警察考試,體能測試、面試、政審達標者由高院頒布授銜令,各級法院辦理聘任制司法警察聘用手續。內部遴選的聘任制方式不足之處在于:(一)照顧成分大、年齡參差不齊。法院內部工作人員大多是駕駛員、炊事員、打字員、工勤人員等,一般年齡均較大,江蘇省高院在去年將這類人員的聘任年齡放寬到四十周歲;有名無實,實際到法警崗位履行職責的少。這些人員大多擔任院長駕駛員或行政服務保障工作,授銜以后,大多不能實際到崗,法警隊領導有口難言;(二)綜合素質不強,難以完成高標準的訓練和“急、難、險、重”任務。這些人員大多是憑著關系從社會企事業單位陸續調進的,只有極少是志愿兵、義務兵安排分配進法院的。集中訓練難度較大,效果不佳,遇有重大警務保障工作,不能獨擋一面,法警隊領導不能放手一用。
二是社會招聘。這部分人員是各級法院爭取的行政附屬編制,不占國家確定的政法行政編制。江蘇省高院規定的聘任條件是年齡在二十五周歲以下,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社會青年參加報考,通過文化考試、體能測試、面試、政審等考核程序,錄用后授予警街。社會招聘的方式不足之處在于:各級法院爭取的行政附屬編制太少,招聘人員不多,難以滿足需要。
三是不占編制的臨時用工編制。招錄條件與有行政附屬編制人員相同。不足之處在于:(一)執法主體受質疑。不帶編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只是“臨時工”,不能視為真正意義上或名副其實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因而不具備合法的執法主體資格;(二):履行職責受限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履行八項職責,不具備合法的執法主體資格的“臨時工警察”就不能履行八項職責;(三):不能配備、使用警械、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明確規定:只有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才能配備,使用警械、武器,否則視為違法使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具備合法的執法主體資格的“臨時工警察”自然就不能配備,使用警械、武器。
二、解決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存在問題的方法
一是以編隊集中管理的方法解決內部遴選人員在編不在崗,素質偏低的問題。司法警察編隊集中管理,有利于明確司法警察的職能和職權;有利于更高效能地完成各類警務保障任務,有利于增強司法警察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戰斗能力。通過硬性規定,凡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須服從編隊集中管理,不搞特殊化,不講個別照顧。實際工作實踐中,實行編隊集中管理還具有以下意義。1、可以充分發揮司法警察領導機構的職能作用。司法警察采用集中編隊管理模式,可減少無序化指揮,做到辦事有計劃,有步驟,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警察領導機構的管理效能;2、有利于及時地完成所擔負的任務。司法警察的任務主要體現在“急、難、險、重”四個字上。無論是刑事看押,還是司法拘留,或對死刑執行,都有很強的規范性、多重性、突發性,有時還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沒有嚴格的組織管理,將難以完成這些艱巨的任務,甚至會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只有編隊集中統一管理,實現整體聯動,上下聯動,才能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3、有利于建設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頑強、業務過硬、訓練有素的司法警察隊伍。司法警察除了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外,還必須進行正規統一的訓練,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只有通過嚴格的訓練,規范的管理,才能帶出一流的隊伍,在關鍵時刻才能拉得出、打得響,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務。
二是積極爭取增加編制,擴大社會公開招聘數量,解決社會招聘人員少,難以滿足需要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須使用國家確立的行政編制或者當地政府批準的財政撥款編制招聘。實際運作過程中,國家確定的政法行政編制比較緊張,不大可能擠出編制用于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因此,我們應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增加財政撥款編制,擴大社會公開招聘司法警察數量,解決司法警察人員不足的矛盾。有編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通過社會公開招聘,經過層層篩選,所聘人員政治思想、文化層次、身體素質等綜合素質較高,符合司法警察隊伍的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的建設要求,采取這種形式招聘的聘任制司法警察與正式任用制的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地位、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因而擁有司法警察的執法主體身份和警察權的使用資格。
三是賦予平等使用權、解決“臨時工”司法警察執法主體資格、履行職責受到限制的問題。聘任制司法警察一旦與法院簽定聘任合同關系即視為法院的工作人員,與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警察履行同一職責,共同承擔起司法警察的各項工作任務。因此,應賦予聘任制司法警察平等使用權,這樣既保證了“臨時工”司法警察參與各項警務工作,又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但是聘用制司法警察在工作實踐中,沒有最高院核發的司法警察警官證,沒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持槍證等,因而在執行死刑等特殊警務活動中受到限制,在履行其他警務職責時,也會遇到其執法主體、履行職責不合法的質疑。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從以下三方面入手:1、聘任制司法警察一旦聘任,即由聘任法院核發“執行公務證”,確定其合法身份,解決其執法主體不合法的問題;2、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警務活動中,必須在正式法警帶領下共同履行職責,解決其履行職責不合法的問題;3、聘任制司法警察不準攜帶槍支,不準擔任執行死刑任務的槍手,解決其執行特殊警務職責受到限制的問題。
三、未來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使用的改革方向
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解決警力不足的權宜之計,實踐之后,暴露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革:1、逐步解決聘任制“工人警察”,用好用活騰出的政法編制,面向社會公開廣泛招聘。法院內部招聘的“工人警察”,年齡、文化層次、體能等綜合素質大多不如社會公開招聘人員強,因此除少數優秀人員招錄為正式法警,以外其他人員四十周歲以上一律不再續聘,騰出的政法編制,用于對社會公開招聘。2、招聘的司法警察,特別優秀的及時轉錄為正式法警,在聘期內有違法違紀的及時解聘,年齡達到三十五周歲的不再續聘。3、建立長效機制,每年定期招聘,保證缺額司法警察得到及時補充,保證隊伍的生機、活力。
試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隊伍建設中的改革與創新,這種對司法警察隊伍新的體制構建,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增添了新的活力,提高了隊伍的整體素質,實現了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服務的目的。在司法警察聘任制改革的同時,也應客觀地看待聘任制司法警察在管理使用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地加以總結,加強對問題的調查研究和分析,建立健全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法規,以制度作保證,深化司法警察隊伍的改革,推進司法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建設一支“政治合格,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技能過硬”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