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一)男子封建夫權思想嚴重。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無視妻子的尊嚴與意愿為所欲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絕對服從他們,稍有不從,便武力相問。

(二)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絕大多數婦女的經濟地位不如男子,特別是是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婦女,一方面,要承受著施暴者的暴力摧殘;另一方面,也害怕離開施暴者后會遭遇更多的困境。

(三)重男輕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認為是斷了他家的香火,便對妻子歐打或逼迫妻子與其離婚。

(四)婚姻質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五)道德觀念較差,個人素質低下。這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西方生活方式和價值觀、人生觀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巨大沖擊,一些人道德觀念錯位或淪喪,婚外戀蔓延,從而導致家庭暴力。

二、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過查證屬實,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輕傷而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施暴者傷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醫鑒定、受暴證明。如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在行政上,暴力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在民事上,受暴者是無過錯方,施暴者是過錯方。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因受暴付出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由過錯方賠償,造成無過錯方殘疾的,還應負擔無過錯方殘疾補償金等。此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二)完善法律法規。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近年來,我國政府開始重視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反對家庭暴力是個繁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而當前一些問題尚未解決,使家庭暴力仍然在較大范圍存在。如今,從婚姻法的修改上,我們已經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這一問題已引起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也得到了國家的重視。然而,我們仍要認識到目前我們做提還不夠,我們還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護我們家庭中弱勢地位的婦女和兒童與國際上維護人權的大潮流保持一致。

(三)各有關部門都要積極行動起來,參與到反對家庭暴力行動中。婦聯、新聞媒體、公安、司法等部門要充分結合自己的職能,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實加強多機構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動格局,齊抓共管。國外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對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條款敘述、罪名設定等都比較完善、周密。建議制定專門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規,或訂立《婚姻家庭法》的地方性法規或細則;從多方面明確規定違法者應承擔的相應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這樣,使執法部門在處理時有法律依據,對施暴者有約束、威懾作用,對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