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謝謝法院領導和法官幫我們爺倆討回了公道”,七十多歲的退休教師李某和兒子在準許撤回起訴的口頭裁定筆錄上簽字后,緊緊握著案件承辦法官的手激動地說。

李某父子于20世紀80年代在睢寧縣城一繁華路段建筑了商住兩用的三層樓房一處。 1995年,根據城鎮規劃的整體要求,該樓被列入動遷范圍。同年12月,縣拆遷辦向李某父子下達了《拆遷通知書》。該通知書及其明細表均寫明拆遷房屋面積共271.908平方米2001年,拆遷人睢寧某通訊公司取得《拆遷許可證》后,就拆遷補償安置問題與李某父子卻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拆遷辦于200112月對李某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裁決書對李某父子拆遷的面積共為233.05平方米,比199512月拆遷辦下達的《拆遷通知書》所載明的面積少裁了38.858平方米(當時的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360元)。裁決書在法律適用方面引用了1991322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交待訴訟權利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辦向二人送達裁決后,李某父子既未起訴,也未自動履行拆遷義務。拆遷辦遂于200112月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021月,睢寧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并張貼了公告。被執行人李某的兒子撕毀公告,其兒媳阻礙執行公務,均被拘留。法院依法實施了強制拆遷措施。

此后,李恒玉、李強不斷上訪申訴。200411月,睢寧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訴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通知李某父子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訴解決,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拆遷辦。此后,李某父子繼續信訪至江蘇省信訪局、國務院法治辦,此二機關均認為該糾紛屬于法院處理范圍。故睢寧法院于200612月受理了李某父子與睢寧某通訊公司房屋拆遷合同糾紛一案。

此案在當地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睢寧法院陳英波院長高度重視該案的審理,為了不把矛盾徹底化解在基層,他指示院院長助理、民一庭庭長許雪樵法官親自承辦該案。

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法院認為拆遷辦的裁決在裁決面積及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陳院長和許庭長經常專門與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交涉,數十次奔走在政府、拆遷辦、和當事人之間,協調各方利益。拆遷部門最終同意給李某父子4萬元補償款。

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李某父子說:“為了維護我們的權利,我們向各級機關信訪申訴,從‘釘子戶’變成了‘上訪戶’,還是法院的領導和法官們不畏艱難、不辭辛苦、卓有成效的工作為我們維了權,我們申請撤回起訴。”

一起波折起伏、歷經進行了六年馬拉松式的信訪的案件最終劃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