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時不宜詢問當事人是否上訴
作者:衡永紅 發布時間:2007-11-13 瀏覽次數:1149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庭審宣判時,法庭宣讀完一審刑事判決完后,往往會征詢被告人是否上訴,之后將意見記錄在案。筆者以為這一做法值得商榷。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均明確規定:當事人自接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十日或十五日或五日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并沒有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條件。而對于法庭在宣判時是否應當詢問當事人有無上訴的意思表示并記入筆錄,筆者未見到有任何法律法規這樣的規定,包括《法官行為規范(試行)》。既如此,法庭在宣判時征詢被告人是否上訴顯得毫無意義。因為被告人即使當庭表示不上訴,在法定上訴期內,仍然享有上訴權;另外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間同樣享有抗訴權從而也可以啟動第二審程序。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無外乎兩個: 一方面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無一例外的都是這樣的程序進行宣判的,這樣的習慣具有強大的慣性以至于上行下效,由此看來其實正如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請示案件一樣,是為司法實踐中形成的一種“司法慣例”使然;另一方面與法院考評法官審理案件質量有關,目前許多法院通常會把案件的上訴率與法官的考評業績掛鉤,因此法官不愿看到當事人上訴。其實當事人是否上訴與法官的辦案水平高低以及案件的處理得公正與否并沒有必然聯系,前已述及:上訴權是被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上訴沒有任何限制條件當然也就無需任何理由,那么即使一審法官裁判的再公正,如果當事人堅持上訴,誰也無權也無任何理由阻擋,當然也包括該案的承辦法官。
綜上,筆者以為在宣判時不宜詢問當事人是否上訴,倒是應該增加告知當事人享有上訴權,并釋明上訴的期限以及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不提起上訴的法律后果;而在刑事訴訟中更應增加闡明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從而消除被告人的疑慮,保障被告人上訴權的實現。切實做到司法為民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