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案件少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作者:李婷 發布時間:2007-11-12 瀏覽次數:1309
支付令案件即督促程序案件,對于迅速、快捷地保護債權人利益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但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適用情況并不理想,存在著受理數量少、異議率高的現象。現分析如下:
一、優點
1、方便、快捷。法律規定,只要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就予受理,且發出支付令后十五日內,債務人不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生效,債務人就可以憑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簡便、快捷,提高維權效率。
2、節約司法資源。在基層法院,存在著大量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案件,這類案件通過發支付令的方式予以審理,就可以起到過濾器的作用,將這類案件過濾出去,使法官集中精力處理那些復雜案件,從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3、收費較低。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支付令案件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三分之一交納,相較于原先一律收一百元的做法,對于大額標的,收費提高,標的為一萬元以下的支付令案件,收費還不足十七元,十分低廉。
二、案件數量少的原因分析
1、債權人不知道用支付令維權。不少債權人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僅知道債權受到侵害要到法院起訴,但何為支付令、如何用支付令方便快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則是一頭霧水,基本上只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才知道用支付令維權。
2、法院因收費低廉而不愿辦理。《訴訟費用收費辦法》的實施,使得法院收費大幅下降,對法院的辦公經費是不小的沖擊,而辦理督促程序案件,收費更加低廉,經濟利益也就不得不成為法院考慮的問題了,出于此種原因,法院一般也不接受支付令案件。
3、債務人異議率高。使債權人蒙受損失而放棄申請支付令。法律規定,只要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除非債務人承認債務、但無力償付外,不須附加任何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不少債務人就鉆了這一法律空子,隨意提出書面異議。這樣,債權人不僅白忙一場,還要承擔受理費用,且給債務人逃避債務提供了時間,使債權維護更加困難,于是他們放棄申請支付令。
4、立案庭無足夠人力辦理。目前大多數法院人員編制都不足,立案庭也面臨著人員少、任務重的現狀,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辦理支付令案件,很多法院甚至因此而多年不受理,我院立案庭僅有一名法官辦理督促程序案件,但其同時承擔著信訪任務、訴前保全、公示催告案件,工作壓力非常大,因此大多數符合督促程序條件的案件只能進行訴訟程序。
三、對策
1、加大法律宣傳。通過新聞媒體、網絡資源等展開宣傳,增強債權人用支付令維權的意識。同時,立案法官在接受當事人起訴時,對于表面證據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支付令,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以便更合理地運用督促程序。
2、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法院要進一步樹立司法為民的思想,不能僅局限于個體經濟利益,而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同時,在法院人力資源缺乏的情況下,可以安排庭前調解機構辦理此類案件。要求承辦人要認真辦理,讓債權人確實受益。
3、進行必要的調解。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法院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的責任,大調解成為一種有效手段,在發支付令時,建議承辦法官向債務人進行法律釋明,講清利害關系,對雙方當事人糾紛進行必要的調解,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盡快了結糾紛。
4、健全異議審查制度。要求債務人提出異議時,也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由承辦法官進行審查。且一旦被申請人提起異議而終止督促程序,債權人提起訴訟,經審理,債務人原支付令異議不成立,債權人的債權合法,則債務人不僅要承擔訴訟案件受理費,而且也要承擔支付令的受理費用,由此敦促債務人慎重行使異議權,提高支付令的成功率,使得支付令的初衷能夠最大程序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