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審判與創建和諧社會
作者:焦琰茹 發布時間:2007-11-09 瀏覽次數:1660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已經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為了適用社會發展對社會管理體制的要求。十六屆四中全會上,黨中央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我們黨的執政目標,第一次在黨的文件中把和諧社會建設放到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并列的突出位置,從而使我們黨關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的奮斗目標,由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這樣三位一體的總體布局,擴展為包括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內的四位一體的總體布局。這是人民群眾的呼聲,社會發展的需要。然而,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一、行政審判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時,和諧社會必然是法制社會,要求社會各行各業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各種活動,行政機關是社會的管理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社會從事各項管理,從而保障社會正常運轉,一旦行政行為違法,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會造成社會不和諧,就需要通過行政訴訟進行調整。因此,行政審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從行政訴訟的性質上看,行政訴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制度保障。相對于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是一項行政審查制度,是一項不可缺少的事后監督制度,是國家法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監督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行政。發現被訴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認定事實不清,可以運用國家司法權,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責成行政機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目的在于通過最終的司法決斷,保障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相對于行政相對人,行政訴訟是一項行政法律救濟制度。作為行政相對人,有義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服從行政機關的合法管理,而行政訴訟是在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時,從制度上為相對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同時,行政訴訟是同家訴訟制度的組成部分,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一樣,是構成我國完整的訴訟制度的組成部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
從行政訴訟的功能上看,行政訴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保障。社會生活的多元化、復雜化趨勢,導致公民與國家管理活動之間的沖突增多,使得政府有義務對許多社會和經濟弊端提供補救。而行政訴訟具有的平衡功能,保障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在訴訟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在行政訴訟中通過司法審查,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變更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責令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和組織造成的損害進行行政賠償等,既維護了社會秩序,更保障了人權;法院通過行政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公正和作出公正裁判,還提供了社會公正的功能,通過行政訴訟,使作為管理者的行政機關和作為被管理者的個人組織之間的關系達到法律所期望的和諧,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人類社會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展進步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居安思危,深刻認識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科學分析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特別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通過行政訴訟化解矛盾,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二、行政審判應當圍繞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依法進行
行政訴訟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后救濟途徑,是有效限制行政權日益膨脹的監督措施,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設立較晚,理論基礎比較薄弱,在受案范圍、訴訟和解、司法尺度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討,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逐步完善。
1、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范圍。
法制社會要求行政機關的每一項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既有法律依據,又符合法定程序,只要其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就應該得到救濟。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等問題均作了明確規定,最高院又作出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的范圍進行了擴沖,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遠遠不能適用形勢發展的需要,一些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屢出現,相當一部分告狀無門,有的根本不能起訴,有的不能得到公正的賠償。因此,對行政訴訟的范圍應進一步擴大。一是進一步擴大受案范圍。一些行政機關為了“方便”,在社會上聘用了一部分人員,穿上制服就外出執法,有的行政執法部門甚至把這些人當作打手,一旦遇到不服從管理的,輕的沒收財物、扣押車輛,重則拳腳相加,致其傷亡。然而,出事之后,行政機關往往將肇事者趕走了事。老百姓找行政機關,被告知找肇事者賠償,肇事者則認為是職務行為。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所以,只要是與行政執法有關而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堅持訴訟的,都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不應作過多的限制。二是抽象行政行為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具有法寶權限的行政機關,針對不選定對象而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法規、規章、決定、命令等。雖然這些法規、規章、決定、命令是針對不確定對象,但必然關系到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系統范圍內相對人的利益,一旦發生偏差,侵犯了這部分人的利益,而又沒有救濟途徑,必然會發生上訪、鬧事等,影響社會安定和諧。因此,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一旦發現問題,責令予以糾正。三是擴大行政賠償范圍。我國行政賠償采用的是撫慰性標準,對造成相對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只對直接損失予以賠償,對榮譽權、名譽權造成損害和間接損失則不予賠償,而且程序相當繁雜,這對相對人是相當的不公平。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公平正義,應當最大限度地保護弱者的利益,對不公平的法律應當予以修正。應當按照補償性標準,貫徹全面賠償的原則,只要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都要進行全面賠償,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統一。
2、堅持訴訟和解。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活動。其根本目的是化解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行政行為而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達到社會和諧。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庭審,加深了對法律的理解,個別的撤回了訴訟,大部分案件要進行判決,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判決不服要上訴,有的通過二審仍然不服,再進行申訴,甚至長期上訪。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影響了社會穩定與和諧,實踐證明,訴訟和解是在訴訟過程中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好方法。我國目前尚無行政訴訟和解制度,要加強對此進行理論研究,一些法院的實踐經驗可供借鑒。行政訴訟和解與民事訴訟的調解有不同的特點和要求,在訴訟中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要依法進行。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權利,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既可為之.可以主張,也可以讓予、拋棄,在民事調解中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即可被法律確認。而行政權則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之。對超越行政權、濫用行政權、程序嚴重違法的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和解,不能通過和解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二要堅持自愿。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的基礎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盡可能地協調解決,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對于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行政征收類案件以及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且可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案件,只要行政相對人的訴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據的均可做好協調工作,從而切實鈍化官民矛盾,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注意進行和解必須是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不得強行壓制一方接受和解的內容。三是方法要活。訴訟過程中,要多向當事人宣傳法律規定,陳明利害關系,使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采取面對面的、背靠背的、請地方領導、德高望重的老人做工作等方法,促成和解。
3、統一司法尺度。上下級法院之間既是監督關系,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問題予以糾正;同時又是業務指導關系,對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法律適用、重大疑難、有影響案件的審理等進行業務指導。這在當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律不夠健全,理論還不夠成熟的情況下尤為必要。有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上下級法院之間認識差距較大,由于缺少溝通,一審上訴后,二審全部予以改判,當事人又是申訴又是上訪,高院再審又給改了過來。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又影響了司法權威,影響了司法統一,有的還造成了群眾上訪,甚至集訪等嚴重后果。因此,要加強與上級法院、行政機關及黨委的溝通。下級法院要堅持對重大疑難、群體性案件、理論上有分歧的等類案件向上級法院的匯報,在理論上統一認識,以求統一司法尺度。同時針對個案易造成一訪、甚至集訪的案件,與行政機關溝通,促使行政機關能依法行政,共同做工作,避免造成不良和社會后果。對行政審判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涉及社會穩定、各方面關注的重大行政案件,難以單純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的糾紛,要及時向各級黨委匯報,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妥善處理。要力爭將案件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當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性事件。要緊緊圍繞改革發展和維護穩定的工作大局,站在講政治、講穩定、講服務的高度,緊密聯系當前行政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調研,對新類型以及疑難復雜案件進行法理分析和實務研討,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