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新民訴法中再審程序的特點
作者:姜懷友 發布時間:2007-11-08 瀏覽次數:2061
一、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期限延長
修改前的民訴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修改后的民訴法對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期限作了適當的調整,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后,發現有法定再審情形的,仍然可以申請再審。新的民訴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SPAN lang=EN-US>
二、審理再審案件的人民法院提級
修改前的民訴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修改后的民訴法第178條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新的民事訴訟法刪除了“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規定,表明審理再審案件的法院提級。自
三、裁定再審的法定情形明確具體
修改前的民訴法第179條只規定了在下列五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修改后的民訴法第179條規定了以下十三種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同時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新的民訴法對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理由也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修改后民訴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四、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進一步規范
新的民訴法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程序,作了進一步的規范,除要求當事人必須提供書面再審申請書外,還對人民法院的送達、審查期限等作了明確規定。修改后的民訴法第180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181條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SPAN style="COLOR: black">從2008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請,應該裁定駁回,不再使用通知的方式。
修改后的民訴法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出庭參與抗訴案件再審的規定。新的民訴法第1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