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日前,無錫濱湖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自己擔任公司高管的便利與公司進行交易,從而損害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
  位于無錫市濱湖區的某外商獨資公司一度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但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公司狀況自2006年起急劇惡化,訴訟纏身,瀕臨倒閉。此時,該市一家國資公司出面受讓了該外資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并立即委派人員全面參與該企業的經營管理。新的公司領導班子運作后發現這家外商獨資公司的一些前公司高管利用自己擔任公司高管的便利暗中為自己牟利,損害公司利益。抱著試試看的心情,公司對其中一位前高管提起了訴訟。
  經審理,發現這位公司的前高管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公司股東或公司決策機構同意,自行設立與公司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其他公司,并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使公司與其自行設立的公司訂立合同,以極其低廉的價格購買公司資產。該公司前高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新《公司法》中關于公司高管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事實查明后,濱湖法院果斷判決該公司前高管與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其購買的公司資產亦返還給公司。判決下達后,公司對結果相當滿意,對濱湖法院及時快捷保障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贊許有加,并稱對法院的公平正義以及執法為民理念有了更深的認識。而被告也未提出上訴,并且主動履行了資產返還義務。濱湖法院對該案及時、準確的審理起到了非常顯著的社會效果,為和諧社會的構建作出了一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