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構建和諧社會應當怎樣規范法官和律師的關系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7-10-31 瀏覽次數:1348
法官與律師都是法治國家的中堅力量,一個國家的法治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如何處理。理想狀態中律師與法官之間,就是一個對案件的“表達與判斷”的簡單關系,法官只服從法律、有權依法、獨立、公正就案件本身進行裁判;律師只需在庭上對審案法官依法、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
然而現實狀況是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并非如此:諸如律師競爭不是靠法律水平而是靠的與法官的關系;法官與律師之間缺乏相互信任與理解;甚至更有法官向律師受賄索賄的現象。我們構建的和諧社會與民主法治具有內在的聯系,民主法治作為和諧社會的第一個基本特征,表明了民主法治對于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而律師與法官的關系和諧又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我們怎樣才能規范的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呢?筆者以為應該做到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規制法官與律師關系時要加強制度建設。這種制度應是一種良好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實用性的制度,否則制度規定得再多,也只能是形同虛設。要實行實行法官任職回避制度,這種回避是廣義上的回避,不僅是指對相關案件的回避,對與有一定關系代理人的回避,還包括任職地域上的回避。我們知道我國社會是個鄉土社會、熟人社會、人情社會。諸如“公章磨盤大,不如熟人一句話”、“辦事還得找熟人”的觀念在國民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法官在本地任職,難以突破"學友、戰友、親友"等人際關系紡織起來的“人情網”。理想的應然狀態選擇當然是法官大跨度異地任職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人情網”。但這是國家目前的財力難以承受的,那么實行小跨度異縣任職也是一種不錯的次優選擇。
其次建議采取相關措施構建法官與律師的和諧關系。全國和各地的法官協會和律師協會,應當定期舉行溝通機制,拓寬溝通的渠道,建立溝通平臺,互相了解,增加共識。把兩者關系“紅燈區”和“黃燈區”加以明顯區別:對法官和律師之間需要標識“紅燈區”的部分,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制定規定強制性實施,這部分應該具有實際可操作性,不能有模糊和寬泛語言;而對大部分屬于“黃燈區”的道德范疇,應由中國法官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制定實施“法官與律師工作關系規范”加以解決。
再次建立律師與法官職業之間的交流和互換,以促進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相互信任達到相互理解消彼此之間的誤解。法官要從律師隊伍中選拔,這樣的法官更有尊容感和使命感,他們會更了解律師會知道如何“對付”律師,又如何“理解”律師。在對律師、法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的同時,統一、完善律師職業道德規范準則,健全律師違紀懲戒機制。
總之法官和律師同屬法律職業,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語言,同循法律思維,共同支撐著中國的司法大廈。只有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的和諧才能有民主法治的社會,也才能構建的建立以法治為中心,構建一個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和諧相處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