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015,李某從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手中領到了鑰匙,終于住上了遲到11個月的房屋。

200611月,張某、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將其位于市區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包括一個車位)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李某繳納定金10萬元。合同簽訂后,因房價上升張某便想將該房重新出售。于是其便以出售房屋系其個人行為,未征得其妻子同意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李某無奈,于2007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合同,賠償違約金。張某主張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某主張要求張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包括一個車位)、并協助辦理相關房屋過戶手續,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張某如果違約,則必須向李某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判決后張某仍未履行,李某于是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多次上門找到張某做其思想工作,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張某遂同意交出房屋,并協助李某辦理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