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法不容情”,法律講求的是公平公正,絕無偏私,但亦有人說“法理不外乎人情”,法畢竟是人定的,怎么可能和人情完全絕緣?究乎兩者的傾向性,它們在各自的尺度范圍內無疑都是正確的。這里所謂的“情”其實就是道德范圍內的自由,以道德為尺度,它自然地存在著,但若以法以理為尺度,就值得商榷了,法律與道德、與人情的中點雖不易控制,但若以一定標準為尺度,謹慎忖度,何時“法不容情”,何時“法理不外乎人情”便不在話下了,而此處的標準即為以道德為基礎制定的法律。

法律以道德為基礎而制定,足可預見道德在法律施行過程中將產生的影響。法院是法律與道德相互碰撞的最后一道關卡,是法律的物化,它本身就是一種尺度,由具有道德的人來掌握衡量。而基層法院正處于這最后碰撞的最前沿,能否使二者在碰撞中融合意義重大。當社會全體成員將自身的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終極保護,托付給國家的法官時,法官就是正義之神的化身。他們的職業素質如何,道德素養如何,是否值得公眾信賴并依托,就成為了社會正義真正實現的保證。

然而,在當前紛繁復雜的社會形勢下,人情、關系的干擾無處不在,金錢、物欲的誘惑日漸增多,腐蝕與反腐蝕斗爭更趨激烈,以至于當前基層法院法官隊伍中存在著的種種不良職業道德表現,極大損害了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響著司法公正的實現。法官不良職業道德主要表現在:有的法官思想素質不高,理想信念動搖,宗旨觀念淡薄,執法不嚴肅,缺乏應有的正義感和同情心,無視司法救濟制度,對有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的群眾漠不關心;有的為自己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刻意隱瞞事實,不遵守回避制度,影響審判的公正進行;有的在人情面前站不住腳,在糖衣炮彈下泄露審判秘密,褻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有的嚴重不負責任,案件久拖不結,或者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草率結案,踐踏人民法官的工作宗旨;有的貪婪無度、醉心享樂,明示、暗示當事人向其贈送錢物,賄以美色,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有的輕視本職工作,不思進取,反而把大量的精力投放在跑關系,換工種上,在法院內造成不良影響;有的作風散漫,上班遲到,下班早退,中途溜號,無故曠工,隨意變更開庭日期,辦事拖拉,嚴重損害人民法官的形象;有的行為不檢點,口吐臟話,劃拳酗酒,對群眾的質疑不思反省,反而變本加厲,使群眾對人民法院精神產生懷疑;有的與律師及當事人沆瀣一氣,編造事實,混淆是非,或者鉆法律的空子,錯誤適用法律……凡此種種,暴露出法官隊伍在職業道德建設方面存在著不少問題,致使人民群眾對法院意見很大,司法的社會公信力下降,嚴重影響著司法公正的實現。

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形勢,提升法官的職業道德修養已是在弦之箭,不得不發。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不僅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更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對于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治尊嚴至關重要。據此全國人大制定并修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以法律的形式對法官的工作作出規定和限制,緊隨其后,《法官職業道德準則》的出臺更是直接對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具體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政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和約束業外活動,并分別規定了具體的細化措施,以便法官遵照執行?!斗ü俜ā穼⒁朁c放在通過外在的打擊和強制保證法官依法審判,而《法官職業道德準則》則側重于從法官內在素質的提高來保證審判正義,兩者內外結合,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法官的職業道德水平,遏制了法官隊伍中出現的不良現象,有效地提高了審判質量。然而,法律、準則的頒布施行并不能一勞永逸地完結法官隊伍建設,法官職業道德的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現實生活變化無端,各種誘惑通過層層偽裝不斷試圖攻破法官的防守,不法分子在名目繁多的煙霧彈下時時準備著向法官發動攻擊,只有堅定的無堅不摧的意志才能抵御種種突如其來的襲擊,職業道德的提升如何真正上升到法官的內在追求和需求是個永遠述不盡的話題??傊?,法官們??你們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