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的判斷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7-09-14 瀏覽次數:1331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在主體上獲得法律認可的條件。我國行政訴訟確定原告資格制度,是基于對兩方面價值進行權衡的結果:一方面,讓每個需要得到司法救濟的人都能實際得到救濟并盡可能地發揮行政訴訟的控權功能;另一方面,盡可能地避免職業訟棍和好事之徒濫用訴訟耗費司法資源,妨礙行政目標的順利實現。關于原告資格的判斷標準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雖同時作出概括式規定和列舉式規定,但前者因使用諸如“合法權益”、“法律上利害關系”等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顯得模糊不清、歧義叢生,后者又遠不能窮盡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具體情形,法官仍擁有很大的裁量空間。本文從原告資格的構成要件以及幾種特殊情況下原告資格的認定兩方面就如何判斷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談一孔之見。
一、關于原告資格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根據立法規定、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至少應包括四項構成要件:
第一、起訴人是具備訴訟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起訴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但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其必須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否則就不具備原告資格。需要注意的一種情形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組織因行政行為終止的情況,如果按傳統訴訟法理論,該組織不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也就不具有原告資格,但這樣做的后果只能是該組織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地保護,也讓行政機關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督的地位。為此,應當視為該組織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具有原告資格。但這種擬制應當是有條件的,即該組織只在針對導致其終止的行政行為起訴時才具有原告資格,如果是針對其他行政行為起訴,則不應認可其原告資格。
第二、起訴人可能受到損害的權益必須是合法權益。關于這一點,至少應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是合法權益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目前已擴大到社會保障權、環境權、公平競爭權等;二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具有客觀現實的可能性,只要起訴人認為有損害存在就有權提起訴訟,至于損害是否實際發生要通過實體審查才能判斷。
第三、起訴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歸屬于其本人。這是各國的通行做法,也為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所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限制性規則不應作絕對化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例如在一般情況下,對于一個可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本人雖有起訴資格,但其實際上無法行使訴權(而不是不愿行使)或由第三人起訴遠比權益受害者本人親自起訴更經濟而且又不違背受害者的意愿,此時上述規則的存在就不再具有積極意義。如張某之女被拐賣,張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解救女兒回家,懲罰拐賣人,但公安機關一直未予答復,張某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此時,張某即取得原告資格。
第四、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被訴行為的影響。不僅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被訴行為直接影響的起訴人具有原告資格,而且受到間接影響的也應具有原告資格。這是因為,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就具有普通的約束力,其法律效果具有輻射性,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是廣泛而多層次的,既有直接的影響,又有間接的影響,并且這種影響不通過法定途徑無法消除。若把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限定于受直接影響的人,那么對于受到間接影響的人而言,其權益要得到恢復只能依賴于受到直接影響的人提起訴訟,如果后者出于其他考慮不起訴,則受間接影響的人可能沒有途徑消除或有效地消除這種影響,他所遭受的損害無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濟,這顯然與行政訴訟應有的作用不相符合。
二、對幾種特殊情況下原告資格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理解以下幾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1、相鄰權人的原告資格問題。規劃、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行政糾紛案的相鄰權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2、競爭者的原告資格問題。如果相對人之外的其他人證明其平等競爭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犯,應當承認其原告主體資格;
3、訴行政不作為的原告資格問題。行政不作為的原告限于申請人,即即行政機關法定作為義務的相對人。如某人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其符合法定條件,工商登記機關應當核準登記并向其頒發營業執照,但工商登記機關卻在法定期間內沒有作出答復。這里,工商登記機關作為義務的相對人就是申請人,只有申請人能夠起訴工商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其他人不具備原告資格。
4、行政登記案件的原告資格問題。房產登記案件或設立企業工商登記案件確定利害關系人要注意兩點:一是登記行為所影響的必須是其合法權益,如果明顯屬于非法利益,則不屬于利害關系人;二是其受到的影響未必是實際損害,只要在邏輯上有損害的可能性即可。對登記機關作出的登記不服提起訴訟的原告,包括企業法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工商登記案件中誰有權決定以企業的名義起訴,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法理及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一個原則:只能由企業的權力機構來決定以企業的名義起訴。根據這一原則,可以認為:①企業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可以決定以企業名義起訴;②企業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決定以企業的名義起訴;③企業形式為合伙企業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以企業名義起訴;④企業形式為獨資企業的,只有投資人可以決定以企業名義起訴;⑤個體工商戶只能以個人名義起訴。因為,民法通則將個體工商戶規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
5、企業法人變更登記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的原告資格問題。這種情況不是企業法人的終止,只是企業原名稱不能繼續使用,原法定代表人不能再代表企業從事經營活動,但作為財產權利主體的企業法人沒有發生變化。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調整范圍。由于變更登記企業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可能不是財產權利主體的本意,而是由行政機關強加于企業的義務,因此,要求企業用變更后的名稱起訴或者只能由新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是不合適的,企業以變更前的名稱起訴或由原法定代表人名義起訴的,皆具有原告資格。
6、關于被注銷企業的原告資格問題。企業注銷登記后,原企業終止,一般情況下,就一般權利主張提起訴訟時,原企業不能作原告,只能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原告。但是,在原企業就注銷行為本身提起行政訴訟時,由于原企業是注銷登記行為的相對人,如果注銷行為是錯誤的,則原企業的身份就應當恢復。因此,為充分保護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這種特定情況下應當承認原企業的原告資格。
7、關于農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資格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依照法律以承包經營合同設立的。實踐中大量出現承包期未到,行政機關強行解除合同、分割承包成果或借延長合同之機,隨意提高承包費的現象。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包括農村村民個人和村民小組)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其具有原告資格。
8、訴其他行政行為的原告資格問題。由于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理一般只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對其他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的情況較少,因此,一般情況下只有行政相對人才具有原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