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采取四項措施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
作者: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7-08-27 瀏覽次數:942
一是以制度作保障。為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該院加強與淮陰區人民政府的聯系與協調,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行政審判與依法行政工作聯系的意見》、《淮陰區行政執法與行政訴訟協調會議制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辦法》。近日,淮陰區人民政府又制定下發了《行政首長出庭考核辦法》,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了硬性規定,要求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必須出庭,對行政訴訟較多的行政機關要求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次數不低于案件數一半。
二是以溝通作橋梁。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該院行政庭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加強與區法制局的溝通,每月初向區法制局通報當月將要開庭的行政機關名單和開庭時間,區法制局根據文件要求,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通知,落實出庭應訴的具體領導,有關單位接到報備單后,報告具體出庭人員名單和職務。同時,該院還加強與被訴行政機關的溝通,釋明法律。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參加庭審的,可在3日內商請法院在審限內安排延期審理。
三是以通報作手段。該院根據文件精神,建立行政案件定時、及時通報制度,每季度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通報區法制局,區法制局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況作為考核的依據,以此推動“一把手”出庭應訴率。
四是以庭審為平臺。今年以來,該院在區委區人大及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多次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行政案件的公開庭審觀摩活動,增強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的意識。同時,區政府文件要求,案件開庭審理時,被訴行政機關必須組織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旁聽。該院還與區法制局聯合加強對行政機關分管領導和執法人員的應訴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能力,努力形成“一把手”敢出庭、愿出庭、會出庭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