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向東:培養法官和諧的司法裁判理念
作者:張向東 發布時間:2007-08-06 瀏覽次數:2934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社會主義建設的目標,并且將和諧社會定位于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離不開司法作保障。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必須倡導和樹立和諧的司法裁判理念,以服務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發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馬克思指出“要適用法律就需要法官。”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面對無限發展著的社會,“立法者雖竭盡全力,仍會在法律中留下星羅棋布的缺漏和盲區,任何法律都可以說是千瘡百孔。”但,“法律有時入睡,卻絕不死亡。”法官絕不能以法律的疏漏與缺陷而拒絕裁判。法官在法律缺失時,就要根據自己對法律原則與精神的理解去“造法”,從而作出符合“正義”的裁判。“對法律原則與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法官是僵死的法律條文與豐富的社會生活相聯系的紐帶。因此,法官的裁判過程不是純粹的客觀活動,它是法官自身對法律的原則與精神、法律條文的含義、司法制度的功能、乃至社會正義等相關“法律活動”進行內心分析而形成的價值觀念的體現。法官這種主觀能動性形成的價值觀念,就是法官的司法裁判理念。
裁判理念形成于裁判者的裁判實踐,它應屬于職業道德理念的范疇,是一種主觀心理意識。裁判理念是指具有裁判權的裁判者,在自己的裁判實踐中,通過自身的思維方式自發形成的,對自己的裁判實踐具有統領和指導作用的,包括對裁判依據的理解和闡明,對裁判過程,裁判所選擇的方式,裁判的結果,裁判的執行等一切裁判活動所追求的符合自我評判價值標準的理念和追求。和諧的裁判理念就是用和諧的思想統領司法裁判的全局,就是要實現案結事了、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就是要實現和諧正義(劉長明:《和諧正義是萬有存在的共贏選擇》,載于《北京大學學報》2005年第6期)。和諧正義,就是為了達到萬有存在共同體的和諧發展而調適互為對象性存在的諸方面關系的共同法則。實現和諧正義必須以和諧的法則,運用和諧的手段,經由和諧路徑通達正義。用和諧的司法裁判理念實現司法的和諧正義,就必須注重培養和樹立法官司法的和諧裁判理念:
一是培養法官的司法公正理念。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核心。司法公正才能使當事人服判息訴,達到案結事了,實現社會和諧。實現司法的實體公正,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實現司法的程序公正,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二是培養法官的司法效率理念。“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效率也是一種公正。
三是培養法官的調解理念。有東方美譽之稱的“法院調解”是和諧司法裁判理念的最直接的體現。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注重發揮“和為貴”的傳統文化思想,積極做好調解工作,能調則調,注重調解案件的結案率。
四是培養法官和諧的司法審判藝術理念。講究庭審藝術,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講究語言藝術,提高法官語言表達能力;講究裁判藝術,提高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講究調研藝術,提高法官的調研能力。
五是培養法官司法裁判理念的更新理念,使司法裁判理念與和諧社會的發展與時俱進。
六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人民法院審判事業的前提,也是正確的司法裁判理念得以形成的基礎。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就是要加大對法官隊伍的職業道德素質教育,使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就是要加大對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教育,提高法官的業務能力;就是要注重對法院人才的利用,走人才興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