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增加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的結案方式
作者:仇慎齊 發布時間:2007-08-06 瀏覽次數:2037
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后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其中《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從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只規定了兩種結案方式: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和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但是,僅有的兩種結案方式,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以下兩種情況卻無能為力: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非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行案件后,在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作出前,也就是在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過程中,行政機關或者是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筆者之所以在這里增加了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是因為《若干解釋》賦予了權利人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自愿撤回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申請時,人民法院如何結案,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按僅有的兩種結案方式,無論是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還是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都和實際情況不符。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一般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執行的規定,以裁定準予行政機關或者是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的方式而結案。但是,筆者認為,民事執行的客體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行政執行的客體則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援引民事法律規范,解決行政爭議問題,多少給人以牽強附會的感覺。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非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行案件后,發現該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申請執行的條件。比如,具體行政行為還處于起訴期限內或者是超過了申請執行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也都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有些法院一般是以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的方式結案。筆者認為,以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的方式結案,是不符合法理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后,因具體行政行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應當準予強制執行的合法性條件而作出的實體裁決,不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作出后,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無權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并且行政機關自身也無權自行強制執行。而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則是一種程序上的障礙,按照法理也應當以程序手段解決程序問題,況且有些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當程序上的障礙消除后,行政機關或者是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還可以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比如,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因處于起訴期限內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當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屆滿后,行政相對人如果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或者是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可以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以實體手段裁決程序問題,是違背法理的。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筆者建議應修改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增加非訴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的結案方式,以符合法理的結案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一是在行政機關或者是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的情況下,增加人民法院準予其撤回執行申請的結案方式的條款;二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情況下,增加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執行申請的結案方式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