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齡童溺水身亡誰之過? 法院判決家長學校共擔責
作者:焦榮建 韓濤 發布時間:2007-08-02 瀏覽次數:1374
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幼童溺水身亡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邳州市四戶中學賠償原告朱某、王某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979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二原告之子系無行為能力人,二原告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對該起悲劇的發生負有較大的過錯,應承擔70%的責任。被告邳州市四戶中學圍墻柵欄間隙過大,門衛值班人員疏于管理,對二原告之子進入校園未及時發現并制止,且學校內的水塘深達4、5米,周圍未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邳州市四戶中學對本學校的設施未盡到管理的義務,對二原告之子溺死的結果負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即30%的賠償責任。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其合理的部分應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