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房價的節節攀升,因逾期交房所引發的糾紛也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新沂法院三年來審理的82件商品房預售合同案件進行中,65%是因逾期交房引發,這類案件存在五種情形,四大審理難點,對此,該院提出了三條建議。

四種情形

一、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致使房屋無法開工建設,或者違法建成了房屋,但因為不能提供相關文件而無法向購房者交房,約占30%

二、購房者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入住

購房者在收房時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認為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或裝修標準,從而拒絕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收房,并在此后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約占30% 

三、開發商“一房二賣”

開發商“一房二賣”,致使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內無法向購房者交房,約占10%

四、開發商工作失誤

開發商本可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房,但因工作中發生失誤,遲延通知購房者收房,約占10%

四大審理難點

一、糾紛發生在購房者和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購房者充當原告者居多,在成訟前已經多次交涉,積怨較深,所以在訴訟中對抗較為激烈,案件調解難。

二、在商品房經過驗收合格后,購房者是否有權再對房屋進行核驗后再收房,或者購房者在收房后經核驗確認房屋主體質量存在問題,能否向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

三、房屋銷售合同未將竣工驗收作為交房條件進行的房屋交付和未達到驗收條件而進行的房屋交付是否有效。

四、房屋竣工驗收是否必須經過向有關部門備案才算符合交付條件。

三條建議

一、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購房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尤其在購房過程中應注意審查開發商的相關資質條件及購房合同中的房屋交付條款。

二、有關部門應該有效利用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切實加強對房屋竣工驗收行為的審查和違法驗收行為的處罰,同時探索改革現行的房屋整體驗收模式,以確保驗收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法院應依法、合理進行裁判,對經核驗后確認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的,確認房屋交付行為無效;對經核驗后房屋質量存在瑕疵但主體質量不存在問題的,確認房屋交付行為有效,開發商無需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但應履行相應保修義務,消除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