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731,東臺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一臺灣女的訴狀,起訴某電動車有限公司和一大型超市侵犯其肖像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此案是東臺市人民法院理的首例肖像權案。

臺灣女青年張某,200412月受聘于臺灣獨資企業立大自行車(句容)有限公司,長期在江蘇句容工作,作為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張某為立大公司拍攝了大量的廣告和宣傳冊,立大公司支付其肖像權使用費,合同約定張某不得許可第三方為了商業目的使用張某的肖像。

今年6月的一天,張某接到東臺一位朋友的電話,說在東臺某大型超市內看到她為某電動車公司代言的大幅廣告,張某當即要求他將看到的拍攝下來,此后張某又多次接到類似的詢問電話。7月,張某帶著律師來到了東臺,進一步證實此事并拍攝取證。

張某認為,她從未與被告某電動車公司和超市有過任何接觸,對被告的產品質量和商業信譽沒有任何了解,也從未許可被告使用其肖像?,F兩被告的侵權行為,引起了立大公司的誤解和不滿,并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張某一紙訴狀將某電動車有限公司和超市告上了法庭,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