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執行對策之我見
作者:劉軍 發布時間:2007-07-23 瀏覽次數:1525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著執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響和制約著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成為執行難的主要阻礙。“執行難”在目前的社會中不僅僅是一個社會問題,而且也是一個政治問題。
執行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既是對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是對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執行不同于履行,履行是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是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所以執行又稱強制執行。執行權統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按照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此嚴厲的法律規定,執行工作應該好開展,但在司法實踐中,執行難是人民法院面臨的重要問題,更為惡劣的是暴力抗拒執行的事件時有發生。目前,暴力抗拒執行的存在,已嚴重危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統一,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與執行權威,踐踏了神圣的法律,使人民喪失了對國家法律的信服與虔誠,這必將影響社會穩定,使民心難安,同時還將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
在目前我國《強制執行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筆者提出如下對策:
1、對暴力抗法事件要堅持嚴格依法、從快打擊。不論是小規模還是大規模的暴力抗法,都應堅持嚴格依法辦理,“從快”是要把握時機,力爭在短期內有明確的處理,否則,難免影響調查取證工作的進行。發生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機關在擔負解救任務的同時,應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提取第一手證據,以對事件的定性、危害性取得固定證據。對構成一般暴力抗法行為的,應及時依法給予罰款、拘留;已構成嚴重刑事犯罪,應按照《刑法》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定罪量刑,以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2、做好執行準備和調度工作,預防、應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執行法官在出發執行前,應當熟悉案情,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家庭、心理、性格等情況,對有暴力抗法苗頭的案件要制定出詳細的預案,調集執行力量、準備好裝備,謹慎執行。面對群體性、突發性和有組織性的暴力抗法事件的增多,應統一調度法院的執行力量,改變法院執行人員之間互不通氣,各自為戰的弊端。
3、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執行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文明執行,公正執法,在案件強制執行前,應加強法制宣傳,多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在執行中多做說服教育工作,多為人民群眾著想,理解當事人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差,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法院要注重技能素質的提高,執行干警要有綜合的社會活動技能,能處理一些特殊的情況,遇突發事件才能臨危不亂,果斷妥善處理。
4、強化新聞審查以及新聞媒體內部監督機制。由于一些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缺乏必備的職業道德,聽信當事人一方的片面之詞,隨意撰寫不符事實真相的文章,貶低人民法院,于是造成惡劣影響。這就要求新聞媒體在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的同時,對一些有損法治形象的要嚴格核實,對工作人員要強化監督,做到違法必究,嚴肅予以處理,樹立新聞媒體正當監督的良好形象。
5、加強法院執行工作的物質裝備建設,保證通訊、交通、戒具等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上爭取得到國家財政的支持。各級法院本身已要物質力量在統一調配和指揮下,以十分的運作規模,造出二十分的執行效果。
6、發生暴力抗拒執行事件要及時報告當地黨委、人大,依靠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排除干擾,清除阻力,依法執行;對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劃、組織、指揮者及主要行為人,要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嚴肅處理;對涉及事件的干部要報告當地紀委,嚴肅查處。
目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尚處在一個比較困難的階段,不僅有外部因素造成的困難,立法上的缺陷,也有內部因素造成的困難。人民法院一方面要謀求外部環境的優化,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就是要立足改革,除弊興利。通過改革規范執行秩序,規范執行行為,切實改變少數人亂執行的狀況。要努力培養執行人員的“雙刃”功能,既要會做執法工作,又要會做社會工作。通過對執行工作體制、執行工作運行機制、執行方式方法等堅持不懈的改革,伴隨我國法制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構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權威,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境界,使暴力抗法無從發生、無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