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一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發生矛盾后,不采取正常途徑解決,而是將公司的公章和應收款占為已有,結果被公司告上法庭,被判決賠償公司損失。

被告劉某是某公司股東發起人之一。從20061月起至同年12月止,被告劉某曾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法定代表人。同年的9月、10月,被告劉某陸續代表公司從公司客戶處收取公司油菜種子貨款等資金計人民幣24萬元。因其與公司其他股東存有矛盾,而將所收到的款項存放在自己家中。公司曾連續兩次召開股東會要求被告劉某將其所收回的公司資金歸還給公司,但劉某以其他股東身上也有公司應收款未上繳為由,不同意拿出。公司無奈之下召開股東會免去了被告劉某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重新選舉了執行董事,并刊登了公章遺失啟事,經工商部門批準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24萬元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職權侵占公司的財產,因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在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對外收取的公司貨款,不解交公司,卻擅自存放在自己家中,顯然已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遂判決被告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歸還原告資金24萬元,賠償資金利息損失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