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轄區企業未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問題突出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6-27 瀏覽次數:1956
依據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各類企業,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保障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但從我院近年來受理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看,轄區不少企業怠于為農民工繳交工傷保險費,導致勞資矛盾突出,損害了農民工的權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僅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23件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到工傷保險賠付的案件就有8件,沒有一家涉案企業為受傷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
造成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用人企業法律意識淡薄。轄區內的許多本土企業經營模式不科學,管理人員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不強。有的為節約經營成本故意漏報、瞞報雇傭的農民工人數。發生工傷事故后因不能得到保險理賠而必須自行支付補償金,用人企業往往怠于履行補償義務,甚至在有關部門做出工傷鑒定和仲裁裁定,要求用人企業支付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后還拒絕支付并向法院提起訴訟,達到拖延支付或者少支付補償金的目的。
二是有關部門的監管尚存在漏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但職能部門人力有限,對眾多企業的雇傭人數特別是臨時工雇傭情況進行監督存在較大困難。
三是農民工沒有對等的談判能力。由于勞動力市場目前還是買方市場,用工企業處于主動和強勢的地位,農民工無法在簽訂勞動合同中要求用工企業給予投保工傷保險。
針對如上情形,建議采取以下對策:
1、加強職能部門的監督。建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屢犯不改的企業要行使法定處罰權。
2、加大宣傳力度。工傷保險制度對企業、職工、國家而言是“多贏”的制度,企業交納一定的費用就能有效地通過保險機構分散經營風險,應通過宣傳讓企業自覺自愿參加。
3、政府應政策扶持。為農民工參投工傷保險不但是用人企業的責任,也應是政府的責任,建議政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關政策進行扶持,減輕用人企業的負擔。
4、進行司法救助。勞動爭議處理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工傷事故發生后,勞動爭議賠償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社會應對發生工傷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以改變農民工在爭議處理中的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