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清潔工維權索要加班費 外企老板無奈掏錢解糾紛
作者:徐旭華 發布時間:2007-06-25 瀏覽次數:1845
本網南通訊:朱某今年55歲,2003年到外資企業南通某模具廠做清潔工,雙方口頭約定朱某每周上班5天半,負責打掃衛生,月工資55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朱某的工作表現,模具廠的外企老板從2004年起每年都上調其月工資,并將每個月的工資單交給朱某保存。朱某從工資單中發現2003年全年的周六加班費未發,2004年起周六的加班費發了一部分,但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以200%的標準足額發放。2006年8月,朱某向外企老板提出以200%的標準足額發放周六的加班費,老板答復年底的獎金里已補償到位。朱某認為獎金是對其工作的獎勵,不是老板所說的補償的加班費,于是據理力爭。外企老板覺得朱大姐的維權要求太過分,就于2006年10月向朱某發出通知,到2006年12月底模具廠解除與朱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朱某在通知書上簽字認可。后因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朱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后,對仲裁裁決不服,于2007年5月,朱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模具廠給付其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及足額發放周六的加班費。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告為被告單位工作,被告亦支付了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作為用人單位主動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系,應按原告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金;原告周六加班半天,被告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費,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開庭審理時,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承辦法官庭前、庭中、庭后多次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并親自到模具廠找有關人員宣傳法律知識,并與在國外的模具廠的老板通過越洋電話做其工作,最終模具廠同意給付原告經濟補償金與加班費,雙方達成協議,這起勞動爭議案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