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來,由于各商業銀行股改上市,將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又將不良金融債權再次打包出售,揚州中院涉及不良金融債權糾紛的案件劇增。尤其是今年以來,該院共受理此類案件60件,此類案件涉及全市100余家企事業單位,涉案金額人民幣3.1億元,其中涉外案件標的為人民幣1.8億元、國內案件標的為人民幣1.3億元。針對這一現象,揚州中院進行專題調研,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涉不良金融債權案件主要特點

1、案件標的額相對較大,債權債務事實比較清楚,法律關系比較明確。涉及不良金融債權的案件原債權人為國有銀行,其與債務人形成的是一般借款合同關系,用以證明該法律關系的文書也一般都是銀行的格式借款合同或其他格式借款憑證,因此債務人、擔保人和銀行之間一般不存在對合同文本的理解偏差,借款事實比較清楚,債權債務關系也比較明確。

2、原告多為外資資產管理公司、民營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個人。由于銀行改制時將不良金融債權多數轉給了相應的四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華融、東方、長城)處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又將受讓金融債權打包出售給民營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個人,其中部分轉讓給在毛里求斯注冊設立的瑞華投資控股公司,截止到目前我院受理的此類案件達28件。

3、部分不良金融債權在轉讓前后價值反差較大。部分不良金融債權被民營資產管理公司或個人以超低的價位買進,有的支付對價僅為債權額的10%-20%。另外由于某些原因,這些不良金融債權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實現性。如我院今年受理的涉不良金融債權的案件中,就有幾件保證人為我市經營狀況良好的大型企業,如江蘇虎豹集團、江蘇牧羊集團等。由此可以看出,銀行轉讓的金融債權并非都為“不良債權”。

4、此類案件涉及面較廣,社會影響較大。前幾年基層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被告多為個人,涉案金額較小,造成的社會影響也不大。自今年開始,全市兩級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被告多為企業,涉案標的明顯增大,原告又多會申請訴訟保全,而被告賬戶資金中往往會包括企業財產和改制時的職工安置費、社保費等,這些賬戶被凍結后,對被告企業的經營和工人工資、福利發放等,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揚州三和四美醬菜有限公司。

5、由于相應法律法規仍未健全,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遇到一些法律理解和適用問題。在對同一法律事實適用法律時,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之間會有所差異,上下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作出裁判時也難以保證統一的司法尺度。

二、關于對處理涉及不良金融債權案件的建議

1、建議有關部門對資產管理公司拍賣轉讓不良金融債權予以重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由國資委組建專門公司進行購買,或以其他合法途徑統一買進。另外該院認為在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給非國有單位或個人所有時,應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此舉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內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有資產,另一方面可以增大轉讓透明度,使債權轉讓的各個環節合法有序。通過競標的方式取得債權也可以使債權受讓人將受讓價格公開,在訴訟階段也便于法院開展各項審理工作,特別是對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審查以及調解工作。

2、在債權轉讓招標時建議通知原債務人和擔保人參加,債務人或擔保人有權利參與競標,如果其競標成功,則可以避免后面的訴訟環節,節約訴訟資源,也可以促進債務企業的后續健康發展,同時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減少債權轉讓市場中的內幕交易和其他非法投機行為。但債務人或擔保人在參加債權競買時,必須遵循“價高”原則,不應具有優先購買權,因不良金融債權的形成,往往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無清償能力所致,如賦予債務人或擔保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則勢必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和金融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

3、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能協助法院做好調解協調工作。由于涉不良金融債權案件標的較大,盡管債權受讓人以較低對價購得債權,但其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法院主張實現債權時不僅要求債務人償還本金,而且還主張利息,法院作調解工作時難度甚大。法院在查封被告企業賬戶時多會引起被告企業及其職工的不滿,社會影響較大,從而也加大了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的壓力。鑒于此,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能做好被告企業及其職工的安撫工作,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創作良好的外部環境。

4、關于在審理涉及不良金融債權案件中遇到的主要問題,目前國家機關各部門對此問題態度不一,銀監局、央行等國家機關對個人或民營資產公司打包受讓不良金融債權的行為持支持態度,認為該行為有利于債權的回收,并且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依法維護債權受讓人合法權益。建議政府部門能將有關情況向上級政府部門反映,從全局考慮,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社會穩定,維護金融安全,進一步促進我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同時也能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