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被新沂法院依法拘留十五日。

徐某系新沂市草橋鎮苗圩村人。2006122,徐某將自己所有的一輛紅色普桑轎車以2.4萬元價格出售給本市的梁某,雙方約定:如車輛不能改變外觀顏色,甲方(即徐某)退還車款,乙方(即梁某)退還車輛。協議簽訂后,梁某給付徐某車款2.4萬元,徐某將車輛及車輛行駛證、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手續交付給梁某。該車行駛證登記車輛所有人為羅某。126,梁某駕駛該車到徐州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申請將外觀紅色改變為白色,以便出租給一保險公司作為公務廣告車使用。但因其不能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及機動車登記證書,而未能辦理。當天梁某即將車開到徐某家里,要求退車,徐某不同意退車。雙方協商未果后,梁某于20061227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協議,徐某返還其車款2.4萬元,并賠償損失1萬元。審理中,梁某放棄要求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徐某和梁某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但梁某購買該車的目的是為了改變車輛外觀顏色后用于出租。根據公安部200471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規定,如申請改變車輛外觀顏色,必須提供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而徐某在交付車輛時,未將該車的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交付給梁某,致使梁某無法申請改變車輛外觀顏色。在梁某要求退車后,徐某一直沒有積極地提供相關證件,協助梁某改變車輛外觀顏色,致使梁某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法庭于2007320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梁某購車款2.4萬元,同時梁某將普桑轎車返還給徐某。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徐某也未履行返還購車款的義務。

2007424,梁某申請法院執行,同時將普桑轎車交給法院。立案后,執行員及時向徐某發出了執行通知,責令徐某限期履行返還車輛的義務,然而徐某既不履行義務,也不到庭。執行人員多次找到徐某家中,徐某避而不見。

近日,執行人員再次來到徐某家中時,將尚未起床的徐某堵個正著。

鑒于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且一直逃避執行的行為,法院依法決定對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