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6915,李某搭乘了蘇州交運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一出租車。在行使過程中,出租車駕駛員在超車時突遇障礙,于是急打方向進行躲避。由于汽車瞬時晃動,位于后排座位上的李某在車內受到猛烈撞擊而受傷,經醫(yī)院診斷為L1椎體壓縮性骨折。

由于李某與出租車公司在賠償問題沒能達成一致,于2007427起訴至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要求依據(jù)《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令被告出租車公司賠償李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7138.79元。

65,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就事發(fā)經過沒有異議,被告主張按照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

而原告則認為被告構成了客運合同的違約,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江蘇省實施消保法的辦法》進行處理,被告在本案中所構成的違約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原告有權選擇適用何種責任賠償。因此原告主張根據(jù)《江蘇省實施消保法的辦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將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兩項分別按照當?shù)鼐用衲昶骄钯M的十倍和五倍進行計算,共計144435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