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采取十項措施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6-14 瀏覽次數:1368
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人民調解制度,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導,積極構建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相銜接的工作體系,實現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促進農村的和諧、穩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銜接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工作實際,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意見》。
一、建立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溝通協調,總結交流經驗,共同提高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
二、設立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要選派有經驗的法官作為人民調解指導員,加強對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業務培訓和聯絡等日常性工作。
三、人民調解指導員可以接受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的咨詢,但不得針對正在進行調解的具體糾紛直接發表意見。
四、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選派司法能力強、司法水平高的審判人員參與對調解的業務培訓工作。
五、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到法院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邀請具備人民陪審員資格的人民調解員參與審理未經本人調解過的民事案件。
六、建立訴訟綠色通道制度,實現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便捷、快速對接。
凡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要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先行調解、優先執行。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人民調解委員會。
七、積極開展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工作,推動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工作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
對于法院已經受理但未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可于開庭前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庭前調解,或者邀請人民調解員參加庭審協助調解。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并針對具體案件做好調解指導工作。
八、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網絡組織。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院長對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負總責,民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庭長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工作。建立健全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委員會、民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人民調解指導員三級組織網絡。
九、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對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民調解指導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民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納入人民法院崗位目標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