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出臺嚴肅懲處重大惡性交通肇事案件規范性意見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5-29 瀏覽次數:1404
本網南京訊:南京中院近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下發并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嚴肅懲處重大惡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見》,同時公布了3起交通肇事犯罪典型案件,這是全市法院貫徹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方針,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促進“平安南京”、“和諧南京”建設而采取的措施。
一、市中院出臺《意見》的背景。市中院出臺這個《意見》,主要源于三個方面的需要:
一是遏制當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打擊犯罪的需要。近年來,我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據統計,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審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1164人。此類案件的高發,嚴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極大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不和諧因素。
二是構建和諧交通秩序,促進"法治南京"建設的需要。和諧的交通秩序是法治南京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有序是人民群眾出行安全的重要保證,交通肇事犯罪直接破壞的是有序的交通秩序,進而影響了人民群眾出行的安全感,干擾著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三是維護民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的需要。維護民權,保護人民生命健康權是法的本質要求,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核心。頻發的交通肇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人民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必須予以嚴懲。
二、當前全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現的特點及原因分析
今年以來,全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現新的特點:一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高發態勢。1-4月,全市法院共審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157人,占同期審結過失犯罪案件總數的92.4%,較去年同期上升2.95%。二是案件絕對數居同期個罪案件數的前列。從單個罪名的案件絕對數量來看,今年前四個月,全市法院審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數量占同期審結一審案件總數的8.4%,僅次于傳統多發性盜竊犯罪。三是被告人身份特征明顯。在93名生效判處此類犯罪被告人中,非城鎮戶籍的23人、私營業主或個體勞動者20人,分別占生效判決人數的24.7%和21.5%。四是肇事后逃逸案件有所增加。其絕對數量雖然較少,但影響惡劣,性質嚴重,依法應予以嚴懲。此類案件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五是生效判決中被判處實刑的總數上升。生效判決中被告人被判處實刑的23人,占生效被告人總數的24.7%,(所占比例)同比上升46.2%。
交通肇事犯罪高發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條:一是駕駛員法制意識淡薄。有些駕駛員,因交通法制觀念淡薄,安全意識差,忽視交通安全,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導致事故時有發生。如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因其疲勞駕車疏于觀察,于凌晨三時許將一行人撞致胸部閉合性損傷,經搶救無效而死亡。二是在經濟利益趨動下超載超速。一些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疏于對運輸車輛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監管;有的企業經營性車輛盲目發展,無序競爭,超限超載;有的單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漠視安全,明知存有故障仍強行上路行駛,甚至有的車輛已屬報廢,或部分部件失靈,仍強行上路,成為馬路殺手。如張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張某駕駛一輛經營貨車,因車速過快,將同向駕駛的一農用車撞翻后,其車尾還與迎面駛來的一小車相撞,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惡性交通事故。三是部分交通參與者安全防范觀念不足,自我保護意識差。一些市民交通法規意識不強,行人強行橫穿馬路、非機動車闖紅燈、上快車道、沿路擺攤設點等。這些現象不僅給交通安全帶來隱患,同時也為其本人的生命健康付出了慘重代價。
三、市中院出臺的《意見》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四條:
第一,交通肇事構成犯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從嚴處罰:
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積極救助被害人,致損害后果擴大的;
2、酒后駕車、無證駕駛的;
3、高速駕駛車輛,有證據證明其超過限速50%以上的;
4、明知是報廢車輛或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駕駛的;
5、駕駛無牌、套牌車輛的。
第二,對具有上述行為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沒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得判處緩刑或其他非監禁刑。
第三,對被告人能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真誠諒解的,且具有自首、積極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可酌情從輕處罰。但要謹慎適用緩刑。
第四,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過程中,要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協調溝通,及時掌握信息;要貫徹調解原則,切實保護被害人的利益,保證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