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有人懂得一點法律皮毛,就想鉆法律空子,以達合法逃避債務目的,結果弄巧成拙。525,啟東法院審結一起想利用訴訟時效逃避債務的案件,判決被告楊某歸還原告毛某本金23000元,并承付該項款的利息18067元。

楊某從電視上得知,借款超過兩年未還,就不受法律保護.于是就想起了歪點子,企圖借此弄點錢花花,然后還能合法逃避債務。1998年,楊某向毛某兩次借款共計23000元,楊某出具了借條,借條上明確了還款日期,逾期按每天1%計息。事后,毛某屢次向楊某催要,但楊某偷偷樂在心里,心想:只要拖到兩年沒還就不用還了。楊某就一直以經濟緊張為由拖欠至今,毛某感覺楊某不守信用,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還錢。

楊某相信自己懂得法律,勝券在握,在法庭上抗辯說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說出電視上報道過類似的判決,令庭審法官甚為驚詫。法官解釋說其對訴訟時效理解有誤,訴訟時效可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案中,毛某提供了催要該款的證據,證實在催要該款的過程中沒有間隔二年未向楊某主張權利的情形,因而其所主張的該款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毛某學法不精,用法不正,終得敗訴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