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新歡棄妻女不顧 負心漢獲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鮑田野 發布時間:2007-05-22 瀏覽次數:1533
1986年在風光旖旎的古運河畔,年僅17歲的農家少女朱某經人介紹與本村小伙晁某建立了戀愛關系。1991年相戀5年的二人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年10月朱某生育了一女,取名雯雯。女兒的出生給這個原本很相愛的家庭增添了不少的樂趣。
然而好景不長。自2002年晁某搭識鄰家豐姿綽約少婦許某并與其產生婚外情后,晁某便時常樂不思蜀,常常編些借口夜不歸宿。丈夫的反常行為使朱某有所察覺,生性善良的朱某苦于沒有證據只能對晁某旁敲側擊,但晁某的巧舌如簧多次騙過了妻子。晁某自認為演技高超,便更加肆無忌憚的與許某幽會。終于一天在鎮里的一家旅館里朱某看了一切。但理智的她還是對丈夫好言相勸,央求晁某看在女兒的份上,不要再與許某往來。鐵了心的晁某始終一言不發。晁某的無動于衷反而助長了第三者許某的氣焰,許某竟要求朱某讓出丈夫,又羞又惱的朱某死活沒有答應。見自己的目的沒有達到,生性潑辣、霸道的許某只要見到朱某便是打罵,身材嬌小的朱某哪是許某的對手,常被打的渾身傷痕累累。而此時感情天平已經傾斜的晁某常作壁上觀。
2002年底的一天,被婚外情沖昏了頭的晁某簡單的收拾了一些行李后,顧不得妻子的極力挽留、女兒的苦苦哀求,頭也不回地走出了家門,揚言再也不想看到她們母女了。自晁某離家后便沒有給母女二人分文,母女倆的生活很是窘迫。再看看別人家的日子紅紅火火、家庭和睦,母女二人常常以淚洗面、夜不能寐。
擺脫了家庭羈絆的晁某隨即在駱馬湖上買了條采沙船與離了婚的許某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5年5月許某產下了一男嬰。即便如此,還心存希望的朱某多次找人捎話讓丈夫回心轉意,回家共同生活,但換來的卻始終是晁某粗暴的拒絕。無奈,絕望的朱某于
2007年4月已經完全掌握充足證據的朱某再次指控晁某犯重婚罪。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官多次調解無效后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晁某在與自訴人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然同居生活,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自訴人朱某指控被告人晁某犯重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晁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被告人晁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