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發帖辱罵他人 法院這樣判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華茜 顧杰 發布時間:2020-07-14 瀏覽次數:748
張某與王某因房屋買賣糾紛多次協商不成,王某便心有怨氣。2019年正月,王某再次來到張某經營的公司找張某協商,但張某不在公司內。王某認為,張某是在故意躲避自己,拖著不愿解決糾紛,越想越生氣,就在張某的公司門口對其辱罵,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布了對張某辱罵的言語。幾天后,張某知曉此事,認為王某的上述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要求張某刪除朋友圈相關的辱罵言論道歉,遭到王某的拒絕。張某訴至惠山法院,要求王某就侮辱自己名譽一事在市級報紙上公開登報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由此遭受的損失10000元。
被告王某辯稱,自己辱罵張某是因為雙方存在糾紛,在沒有找到張某之后才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辱罵的言論,只有先將雙方的糾紛解決后才同意道歉,現在既不同意賠償也不同意道歉。張某則表示,當天其與王某電話聯系過,說過自己不在公司而是在外地,而且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事宜,自己已經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王某在其朋友圈發布兩條信息,并配上4張圖片,圖片是在張某經營的公司門口拍攝,信息內容中反映出其對該公司老板張某進行了辱罵。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因找不到張某而出于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布辱罵、侮辱性言論并附上張某經營的企業的照片的方式,指向性十分明確,該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張某的社會評價,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對張某產生不良影響,損害了張某的名譽,應當認定王某侵害了張某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現張某主張王某在市級報刊上公開對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但綜合考慮王某侵權的影響范圍及程度,本院對張某的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某應立即刪除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布的針對張某的不當言論,并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道歉聲明。王某發布辱罵、侮辱性言論的行為同時造成了張某精神上的損害,根據本案情節,本院酌定王某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據此,法院判決,王某立即刪除其發布的針對張某的不當言論,并在其朋友圈內發布向張某的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發布天數不低于三天,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無錫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后語:隨著微信的普及,朋友圈已經成為了人們網上社交的重要場所,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微信用戶有權在其朋友圈內正當、合法地表達觀點或發表其評論,但是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用戶應當嚴格遵守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線。本案中,雖然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經濟糾紛,但張某的名譽權等人格基本權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因其他糾紛而任由他人隨意詆毀名譽。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辱罵、侮辱性言論并附上了照片,該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關注,客觀上影響了張某的社會評價,亦在微信朋友圈中對張某產生不良影響,王某的行為侵害了張某的名譽權。由于王某的行為,給張某的工作、生活帶來不良影響,造成了一定精神損害,王某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法官提醒,在協商處理糾紛時雙方應本著理性、克制的態度,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應在朋友圈發布辱罵、侮辱性言論。